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夷检公诉刑诉〔2019〕94号
被告人杨某甲,女,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4311970********,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钟祥市,住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2月24日被宜昌市公安局夷陵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乙,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7211974********,汉族,大专文化,经商。出生地湖北省天门市,住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3月13日被宜昌市公安局夷陵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郭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14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街**村**号,暂住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园**委**楼。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3月13日被宜昌市公安局夷陵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昌市公安局夷陵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郭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1月2日至2月2日、2019年3月15日至4月12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19年3月3日至3月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某甲与被害人胡某某曾系夫妻、同居关系。2018年2月11日21时许,杨某甲伙同被告人杨某乙、郭某某在宜昌市夷陵区**街办**小区找胡某某索要补偿费。后杨某甲与胡某某发生争吵,杨某乙和郭某某即对胡某某进行殴打,并强行将胡某某带到宜昌市高新区**杨某乙办公室内限制其人身自由,期间对胡某某实施殴打,直至次日1时许胡某某被迫出具一张8万元的借条后方才准离开。经宜昌大公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胡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郭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均在被采取刑事拘留措施以后方才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主动赔偿胡某某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借条复印件、人口信息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胡某某的陈述;4.宜昌大公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5.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郭某某共同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杜妍
2019年5月9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宜昌市西陵区***号,联系电话1387263****,保证人沈某某,联系电话1380720****;被告人杨某乙现取保候审于宜昌市西陵区**道**号,联系电话1398680****,保证人王某某1347710****;被告人郭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街**村**号,联系电话1582760****,保证人杜某某,联系电话1867290****。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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