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西检二部刑诉〔2020〕190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821989********,汉族,大专文化,群众,个体。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定州市**镇**村**组**号,捕前住石家庄市桥西区**大街**小区**栋**单元**室。2019年11月1日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执行逮捕。
杨某乙,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821989********,汉族,中专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定州市**镇**村**组**号,捕前住石家庄市桥西区**小区**栋**单元**室。2019年11月1日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执行逮捕。
陈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821987********,汉族,大专文化,群众,个体。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定州市**镇**村**组**号,捕前住石家庄市长安区**小区**栋**单元**室。2019年11月1日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821988********,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河北**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镇**村**街**号,捕前住石家庄市桥西区**小区**栋**单元**室。2019年12月10日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陈某某、张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至10月,被告人杨某甲在其于石家庄市栾城区**屯等地租赁的房屋内,欲将从赵县**酒厂购买的散装酒灌装至其从网上购买的标有轩尼诗、人头马、皇家礼炮等品牌标识的酒瓶中用于销售并已进行了部分灌装,后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从被告人杨某甲处查获的轩尼诗、人头马等酒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市场价格为人民币586362元。
2019年10月,被告人杨某乙从他人处购买了芝华士、人头马等品牌酒放置于其租住的石家庄市桥西区**小区欲用于销售,后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杨某乙被查获的芝华士、人头马等酒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市场价格为人民币62041.20元。同年10月,被告人杨某乙、陈某某、张某某经事先预谋,在石家庄市栾城区**屯租赁房屋内,欲将从赵县**酒厂购买的散酒灌装至从网上购买的标有轩尼诗、人头马等品牌标识的酒瓶中用于销售并已进行了部分灌装,后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查获的轩尼诗、人头马等酒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市场价格为人民币426924.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搜查笔录,接受证据清单,转账记录,调取证据清单,微信聊天记录,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授权书,公证书,鉴定证明,价格证明,价格认定结论书,证人贺某某、赵某某、敏某某、王某某的证言,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陈某某、张某某的供述,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陈某某、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陈某某、张某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陈某某、张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甲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判处被告人杨某乙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曹腾
2020年5月11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陈某某、张某某现被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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