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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甲、杨某乙等赌博案)_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诸检刑诉〔2020〕526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25196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诸暨市**街道**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2月5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乙,女,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251969********,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农民,住诸暨市**街道**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2月5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丙,女,196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251960********,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农民,住诸暨市**街道**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2月5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诸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2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至2020年1月,被告人杨某甲伙同被告人杨某乙组织寿某某、杨某戊、杨某己等赌博人员在本市**街道***村*****号以“白新包”的形式组织赌博10余场次,共计抽头获利11000余元;

2020年1月至2月,被告人杨某丙组织杨某庚、杨某辛、杨某壬等赌博人员在本市**街道***村*****号以“白新包”的形式组织赌博约6场次,共计抽头获利约6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杨某甲、被告人杨某乙共计退缴赃款11000元,被告人杨某丙退缴赃款6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执法暂扣款票据、户籍证明;

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癸、唐某某、周某某、寿某某、杨某辛、郭某甲、杨某戊、杨某己、郭某乙、杨某丁、杨某庚、杨某子、杨某丑、杨某壬、杨某寅的证言、归案经过;

3.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刑事责任,其中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系共同犯罪。故对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应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均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2020年3月17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联系电话分别为136*******、137********、153********;

2.移送侦查卷宗2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4.移送量刑建议书3份;

5.移送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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