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汇检刑诉〔2020〕250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012000********,汉族,中专文化,贵州****有限公司总经理,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住红花岗区**路**号**单元**号,因涉嫌诈骗罪,经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16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5月22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逮捕。
辩护人张洪萍,贵州他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1860852****
被告人杨某乙,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011995********,汉族,初中文化,贵州**有限公司经理,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原住红花岗区**镇**村**组**号,现住贵州省遵义市**镇**湾自建房,因涉嫌诈骗罪,经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16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5月22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逮捕。
辩护人钱庆喜,贵州他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1598509****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011995********,汉族,专科文化,贵州**有限公司主管,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住红花岗区**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经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16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5月22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逮捕。
被告人彭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81995********,汉族,大学本科文化,贵州**管理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住汇川区**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经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22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取保候审。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甲、杨某乙、陈某某等9人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第一次退回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18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被告人杨某甲借用胡某某(已不起诉)个人身份资料开办贵州**有限公司,杨某甲为该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人事、财务管理,被告人杨某乙为副总经理,负责公司人事管理和薪资核算以及开布投票活动,被告人陈某某为公司主管,负责该公司人员招聘以及新员工的骗术培训和管理。事后,被告人杨某乙通过一些查询软件查询到相关公司的名称、电话、住址后,将其导入杨某甲从被告人彭某某处购买的投票活动软件模板中,并发给陈某某,陈某某再转发给公司员工平某某(已不起诉)、董某某(已不起诉)、任某某(已不起诉)、黄某某(已不起诉)等人,平某某、董某某、任某某、黄某某等人根据名单添加相关公司的微信后,利用公司骗术,以参选公司 取得好名次可以得到苹果手机、茅台酒、霸屏宣传等为诱饵,诱骗被害人参加网络评选活动。愿意参加活动公司的宣传资料、图片,杨洋与陪衬公司的图片、资料一并上传到软件系统模板并备注,添加完成后,客户开始拉票竞选。每次活动都只有几个参与活动的公司是真的,其余公司都是陪衬,杨洋等人对陪衬公司的票数进行修改,拉动真实参与活动的公司为了名次不断花钱购买虚假礼品-钻石。2020年1月至3月期间,被告人彭某某应杨某甲请求后,在明知杨某甲需要利用其提供的投票系统进行网络诈骗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以1000元人民币的价格,将投票系统出售给杨某甲,并继续为其提供网络技术支持、服务器维护。致使被告人杨某甲为首的犯罪团伙成员,通过虚假的网络评选活动,骗取下列被害人人民币共计55040元。具体如下:
1、被害人王某某在2020年3月30日至4月2日期间,在参加虚假“居家生活,避患除隐-2020年度内蒙古首届‘安全卫士’物业管理企业”网络评选大赛中,通过微信支付向贵州**有限公司购买虚拟物品被骗12820元;
2、被害人曹某某在2020年3月18日至3月21日期间,在参加虚假“居家生活,避患除隐-2020年度陕西省首届‘安全卫士’物业管理企业”网络评选大赛中,通过微信支付向贵州**有限公司购买虚拟物品被骗13900元;
3、被害人彭某某在2020年4月2日至4月5日期间,在参加虚假“居家生活,避患除隐-2020年度云南省首届‘安全卫士’物业管理企业”网络评选大赛中,通过微信支付向贵州**有限公司购买虚拟物品被骗10元;
4、被害人闫某某在2020年3月6日至3月9日期间,在参加虚假“居家生活,避患除隐-2020年度甘肃省首届‘安全卫士’物业管理企业”网络评选大赛中,通过微信支付向贵州**有限公司购买虚拟物品被诈骗70元;
5、被害人景某某在2020年3月7日至3月11日期间,在参加虚假“居家生活,避患除隐-2020年度甘肃省首届‘安全卫士’物业管理企业”网络评选大赛中,通过微信支付向贵州**有限公司购买虚拟物品被骗2920元;
6、被害人钟某某在2020年3月30日至4月2日期间,在参加虚假“居家生活,避患除隐-2020年度陕西省首届‘安全卫士’物业管理企业”网络评选大赛中,通过微信支付向贵州**有限公司购买虚拟物品被骗360元;
7、被害人杨某丙在2020年3月30日至4月2日期间,在参加虚假“居家生活,避患除隐-2020年度陕西省首届‘安全卫士’物业管理企业”网络评选大赛中,通过微信支付向贵州**有限公司购买虚拟物品被骗3060元;
8、被害人刘某某在2020年3月3日至3月10日期间,在参加虚假“居家生活,避患除隐-2020年度黑龙江首届‘安全卫士’物业管理企业”网络评选大赛中,通过微信支付向贵州**有限公司购买虚拟物品被骗11850元;
9、被害人张某某在2020年3月30日至4月2日期间,在参加虚假“居家生活.避患除隐-2020年度安徽省首届‘安全卫士’物业管理企业”网络评选大赛中,通过微信支付向贵州**有限公司购买虚拟物品被诈骗1980元;
10、被害人任某某在2020年3月28日至3月31日期间,在参加虚假“新型能源.环保至上-2020年度陕西省首届‘环保卫士’新能源企业”网络评选大赛中,通过微信支付向贵州**有限公司购买虚拟物品被骗10元;
11、被害人董某某在2020年3月19日至3月22日期间,在参加虚假“居家生活.避患除隐-2020年度吉林省首届‘安全卫士’物业管理企业”网络评选大赛中,通过微信支付向贵州**有限公司购买物品被骗1450元;
12、被害人曾某某在2020年3月1日至3月3日期间,在参加虚假“居家生活.避患除隐-2020年度黑龙江首届‘安全卫士’物业管理企业”网络评选大赛中,通过微信支付向贵州**有限公司购买虚拟物品被骗300元;
被害人张某某在2020年3月28日至3月31日期间,在参加虚假投票活动“居家生活.避患除隐-2020年度黑龙江首届‘安全卫士’物业管理企业”网络评选大赛中,通过微信支付向贵州**有限公司购买虚拟虚拟物品被骗5500元;
被害人李某某在2020年3月12日至3月15日期间,参加虚假“居家生活.避患除隐-2020年度安徽省首届‘安全卫士’物业管理企业”网络评选大赛中,通过微信支付向贵州**有限公司购买虚拟物品被骗4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拘留通知书、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取保候审决定书、户籍证明、被害人提供的微信聊天及转款记录;2、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3、被害人王某某、曹某某等十四名被害人的陈述;4.同案人平某某、董某某、黄某某、任某某、殷某某、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陈某某、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组织杨某乙、陈某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欺骗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被告人彭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杨某甲等人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维护等技术支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杨某甲、杨某乙、陈某某的刑事责任。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彭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严永慧
检察官助理 付承果
2020年10月13日
附件:1.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现羁押于遵义市第三看守所,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遵义市绥阳县看守所;被告人彭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08604****,保证人杨某丁联系电话:1588569****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账户信息光盘二张
3.起诉书二十三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
5. 换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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