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杨某甲、杨某乙等组织卖淫、协助组织卖淫案)(公开版)_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益资检公诉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7221983********,汉族,初中文化,原***足浴会所股东及总经理,户籍地及现住址均为湖南省汉寿县**镇**村**组。因涉嫌组织卖淫罪,2019年6月11日被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7月12日由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7221990********,汉族,初中文化,原***足浴会所股东及法人代表,湖南汉寿人,住湖南省汉寿县**镇**村**村组。因涉嫌组织卖淫罪,2019年6月5日被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7月12日由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某甲,曾用名“周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2231986********,汉族,初中文化,原***足浴会所工作人员,湖南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2019年7月18日被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8月7日由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郭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9021981********,汉族,初中文化,原***足浴会所股东,住益阳市赫山区**花园**栋**号。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2019年6月12日被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11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2019年11月14日本院决定对其逮捕。

被告人杨某丙,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7221992********,汉族,初中文化,原***足浴会所主管,湖南汉寿人,住湖南省汉寿县**镇**村**组。因涉嫌组织卖淫罪,2019年6月5日被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7月12日由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匡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7221987********,汉族,初中文化,原***足浴会所股东,湖南汉寿人,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路**小区。因犯抢夺罪,2007年7月19日被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4500元,2007年9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2019年6月11日被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7月12日由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21231976********,汉族,高中文化,原***足浴会所股东,湖北红安人,住深圳市龙岗区**街道**路**号。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2019年6月12日被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11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2019年11月14日本院决定对其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女,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6241991********,汉族,高中文化,原***足浴会所收银员,湖南湘阴人,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路**附近。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2019年6月5日被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4日被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11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2019年11月14日本院决定对其逮捕。

本案由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涉嫌组织卖淫罪、被告人郭某甲、刘某甲、匡某某、周某甲、李某甲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2019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9月11日或9月1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9年10月11日、12月11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分别于2019年11月11日、2020年1月10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20年2月2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年底至2019年1月底,被告人杨某甲先后纠集被告人杨某乙、匡某某;被告人周某甲纠集被告人刘某甲投资,在益阳市资阳区五一东路成立了“***足浴会所”。其中杨某甲占股40%,刘某甲占股20%,杨某乙、匡某某各占股10%。杨某甲因欠曹某某(另案处理)32万元装修款,遂将会所20%的股份折抵装修款。在曹某某装修过程中至2019年3月份,因资金短缺,曹某某先后将股份转给被告人郭某甲,后郭某甲占股20%。

2019年1月底会所正式开业经营,被告人杨某甲聘任被告人杨某丙担任楼面主管,负责技师的管理、上钟、打牌子等工作;招募李某乙、周某甲等人担任按摩服务技师,提供“打飞机”、“口交”的卖淫服务。2019年2月26日,会所因涉黄被马良派出所查处。

2019年3月份,会所聘任被告人李某甲等人作为收银员,负责收银、记账等。招募郭某乙、龚某某、刘某乙、王某某、徐某某、陈某某、唐某某、周某乙等技师从事“口交”和“口爆”的卖淫服务,并与卖淫技师约定提成方案(388元的“口交”服务,技师提成200元-210元不等,458元的“口爆”服务,技师提成220元-230元不等)。直至案发,该会所组织卖淫活动达852次。

2019年4月3日,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郭某甲、匡某某、刘某甲共同签订了合伙协议,明确被告人杨某甲占股40%,担任***足浴会所总经理,管理现场,除分红外,月薪8000元;被告人杨某乙占股10%,作为会所法人代表,负责白班管理;被告人郭某甲、刘某甲、匡某某分别占股20%、20%和10%;被告人周某甲任技术总监,月薪5000元,负责技师的培训工作,5月份后兼任会所财务人员,并负责发放卖淫技师提成。

2019年6月3日23时许,被告人李某甲、杨某丙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并扣押违法所得7300元;6月4日,被告人杨某乙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公安机关扣押违法所得22220元。

2019年6月10日,被告人郭某甲、刘某甲、杨某甲、匡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7月18日,被告人周某甲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案发后,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郭某甲、匡某某、刘某甲主动退缴违法所得35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足浴会所日流水报表、日报表、技师提成报表、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决定书、合伙协议、房屋租赁合同、营业执照等书证;2.证人郭某乙、龚某某、刘某乙、王某某、徐某某、陈某某、唐某某、周某乙、李某乙、曹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周某甲、郭某甲、杨某丙、匡某某、刘某甲、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周某甲、郭某甲、杨某丙、匡某某、刘某甲在“***足浴会所”利用从事服务行业的便利条件,招募多名卖淫人员,有组织地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帮助他人组织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之规定,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周某甲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被告人郭某甲、杨某丙、匡某某、刘某甲起次要作用,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志辉

田  源

雷胜赢

2020年2月24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郭某甲、杨某丙、匡某某、刘某甲现被羁押于益阳市看守所;被告人周某甲、李某甲现被羁押于益阳市女子看守所。

2.案卷材料11册及会员名册10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