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潮安检刑诉〔2019〕298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121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住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镇**村**号;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经潮州市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8月22日被刑事拘留;经潮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9月28日被潮州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杨某乙,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121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住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镇**村*号;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经潮州市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8月22日被刑事拘留;经潮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9月28日被潮州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121198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住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镇**村**号;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经潮州市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8月22日被刑事拘留;经潮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9月28日被潮州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林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622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云霄县,住福建省云霄县**镇**村**号;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经潮州市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8月22日被刑事拘留;经潮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9月28日被潮州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谢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622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云霄县,住福建省云霄县**镇**村**号;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经潮州市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8月22日被刑事拘留;经潮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9月28日被潮州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520197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住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镇**村**号;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经潮州市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8月22日被刑事拘留;经潮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9月28日被潮州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陈某乙,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520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住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镇**村**号;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经潮州市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8月22日被刑事拘留;经潮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9月28日被潮州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陈某丙,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121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住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镇**村**号;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经潮州市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8月22日被刑事拘留;经潮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9月28日被潮州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陈某丁,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121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住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镇**村**号;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经潮州市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8月22日被刑事拘留;经潮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9月28日被潮州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方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622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云霄县,住福建省云霄县**镇**号;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经潮州市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8月22日被刑事拘留;经潮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9月28日被潮州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吴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622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云霄县,住福建省云霄县**镇**村**号;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经潮州市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8月22日被刑事拘留;经潮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9月28日被潮州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徐某甲,女,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622198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云霄县,住福建省云霄县**镇**村**号;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经潮州市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8月22日被刑事拘留;经潮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9月28日被潮州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林某乙,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622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云霄县,住福建省云霄县**镇**村**号;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经潮州市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8月22日被刑事拘留;经潮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9月28日被潮州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吴某乙,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622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云霄县,住福建省云霄县**镇**村**号;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经潮州市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8月22日被拘留;经潮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9月28日被潮州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方某乙,曾用名:方某庚,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622196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云霄县,住福建省云霄县**镇**村**号;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经潮州市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8月22日被刑事拘留;经潮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9月28日被潮州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方某丙,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622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云霄县,住福建省云霄县**镇**村**号;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经潮州市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8月22日被刑事拘留;经潮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9月28日被潮州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方某丁,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622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云霄县,住福建省云霄县**镇**路**号;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经潮州市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8月22日被刑事拘留;经潮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9月28日被潮州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谢某乙,女,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622196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云霄县,住福建省云霄县**镇**村**号;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经潮州市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8月22日被刑事拘留;经潮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9月28日被潮州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曾用名:张某丁,女,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622198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云霄县,住福建省云霄县**镇**村**号;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经潮州市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8月22日被刑事拘留;经潮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9月28日被潮州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方某戊,曾用名:方某辛,女,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622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云霄县,住福建省云霄县**镇**村**号;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经潮州市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8月22日被刑事拘留;经潮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9月28日被潮州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林某丙,女,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622197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云霄县,住福建省云霄县**镇**村**号;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经潮州市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8月22日被刑事拘留;经潮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9月28日被潮州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吴某丙,女,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622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云霄县,住福建省云霄县**镇**村**号;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经潮州市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8月22日被刑事拘留;经潮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9月28日被潮州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张某乙,女,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622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云霄县,住福建省云霄县**镇**村**号;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经潮州市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8月22日被刑事拘留;经潮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9月28日被潮州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林某丁,女,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622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云霄县,住福建省云霄县**镇**号;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经潮州市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8月22日被刑事拘留;经潮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9月28日被潮州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林某戊,女,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622198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云霄县,住福建省云霄县**镇**村**号;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经潮州市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8月22日被刑事拘留;经潮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9月28日被潮州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方某已,女,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622198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云霄县,住福建省云霄县**镇**村**号;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经潮州市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8月22日被刑事拘留;经潮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9月28日被潮州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林某已,男,195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622195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云霄县,住福建省云霄县**镇**村**号;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经潮州市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8月22日被刑事拘留;经潮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9月28日被潮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潮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乙、李某甲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杨某甲、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林某甲、谢某甲、方某甲、吴某甲、徐某甲、林某乙、吴某乙、方某乙、方某丙、方某丁、谢某乙、张某甲、方某戊、林某丙、吴某丙、张某乙、林某丁、林某戊、方某已、林某已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一案,于2018年11月26日向潮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潮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后,于2018年11月30日将该案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1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19年1月14日、2019年3月27日二次将本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于2019年4月26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陈某甲与同案人“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为非法牟利,于2018年5月开始,合伙在潮州市潮安区**镇**村郭某甲的“**”塑料厂、潮州市潮安区**镇**村**路李某丁的工场、潮汕公路潮州市潮安区**镇**村**路口李某丙的四间铺面、潮州市潮安区**镇**村**工业区蔡某乙的工场等地生产假冒注册商标的伪劣卷烟。由同案人“某某”提供包装机、散装白条烟支、香烟纸盒等原料进行包装生产,被告人林某甲负责生产管理及接送工人上下班;被告人谢某甲系技术人员,负责操作卷烟机械;雇佣被告人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负责运输;雇佣被告人方某甲、吴某甲、徐某甲等18人在“**”塑料厂参与生产;雇佣同案人高某某、吴某丁、方某庚等5人(均另案处理)在**路李某丁的工场参与生产,租用潮州市潮安区**镇**村**篮球场公厕旁李某乙的老厝作为仓库用于临时存放伪劣卷烟成品,租用潮州市潮安区**镇**村蔡某甲的房子用于临时存放烟丝,所生产的“红塔山”、“黄鹤楼”、“双喜”等品牌假冒伪劣卷烟由同案人“某某”负责销售。被告人李某甲在明知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陈某甲等人从事假冒伪劣卷烟生产违法活动的情况下,仍帮助其介绍租赁场地。2018年8月21日该系列制假窝点被公安机关查获,抓获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陈某甲等27名被告人及同案人高某某、吴某丁、方某庚等5人。在潮州市潮安区**镇**村郭某甲的“**”塑料厂查扣“云烟”、“双喜”、“红塔山”品牌假冒伪劣卷烟(价值人民币1186802.1元)等物品;在潮州市潮安区**镇**村**路李某丁的工场查扣“红塔山”品牌假冒伪劣卷烟(价值人民币99158.4元)等物品;在潮汕公路潮州市潮安区**镇**村**路口李某丙的四间铺面查扣“云烟”、“利群”、“黄鹤楼” 等品牌假冒伪劣卷烟(价值人民币48721.2元)及2台盒外透明纸包装机(价值人民币200000元)等物品;在潮州市潮安区**镇**村**工业区蔡某乙的工场查扣“芙蓉王”、“玉溪”、“双喜”等品牌假冒伪劣卷烟(价值人民币30867.08元)及1台条外透明纸包装机(价值人民币100000元)等物品;在潮州市潮安区**镇**村**篮球场公厕旁李某乙的老厝查扣“红塔山”、“黄鹤楼”、“双喜”品牌假冒伪劣卷烟(价值人民币141500元)等物品;在潮州市潮安区**镇**村蔡某甲的房子查扣烟丝(价值人民币210995.22元)。
经广东省质量监督烟草检验站认定:查扣的双喜(硬经典)、红塔山(硬经典1956)、玉溪(硬英文版 专供出口)等31项烟支系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
经广东省潮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乙出租给江某某合同上的“徐某乙”字迹与陈某甲的字迹既有符合也有差异,无法做出明确意见。
经广东省潮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蔡某甲出租给罗某某合同上的“罗某某”签名字迹及“福建省永安市洋尾村一片”字迹与陈某甲的字迹是同一人所写。
经广东省潮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悬挂粤UP****号车牌的灰色长安面包车、悬挂粤DP****号车牌的长安面包车、悬挂粤US****号车牌的柳微小汽车、悬挂粤UG****号车牌的别克轿车、悬挂粤C2****号车牌的蓝色一汽解放厢式货车、悬挂粤UC****号车牌的银灰色本田轿车、悬挂粤DX****号车牌的白色比亚迪轿车、悬挂粤UB****号车牌的白色大众轿车、悬挂粤UY****号车牌的银色千里马轿车均未发现其车架号码、发动机号码有改动痕迹。
综上所述,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陈某甲、林某甲、李某甲、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生产、销售伪劣卷烟,货值金额为人民币1718044元;被告人谢某甲、方某甲、吴某甲、徐某甲、林某乙、吴某乙、方某乙、方某丙、方某丁、谢某乙、张某甲、方某戊、林某丙、吴某丙、张某乙、林某丁、林某戊、方某已、林某已生产、销售伪劣卷烟,货值金额为人民币1186802.1元。
二、假冒注册商标罪
被告人杨某乙为非法牟利,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于2018年8月间,在潮州市潮安区**镇**村被告人杨某乙加工场内,生产假冒注册商标“利口福”、“美心”月饼。期间,被告人李某甲负责协助管理及采购物品,雇佣同案人郑某某、黄某某(均另案处理)负责生产管理,雇佣同案人曾某某(另案处理)负责对生产设备进行维修保养,雇佣同案人林某庚(另案处理)负责月饼烘烤,雇佣同案人庄某某(另案处理)负责月饼和面及原料调配。至2018年8月21日,该工场被公安机关查获,现场抓获同案人郑某某、黄某某、曾某某、林某庚、庄某某等制假人员31人,查获假冒注册商标“利口福”月饼成品3297块(价值人民币90667.5元)、假冒注册商标“利口福”无独立包装月饼5460块(价值人民币137592元)及假冒注册商标“美心”月饼1893块(无法估价)等物品。
综上所述,被告人杨某乙、李某甲生产假冒注册商标“美心”、“利口福”月饼非法经营数额共计人民币228259.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假冒伪劣品牌卷烟及卷烟辅料、机械等物品;
2.书证:户籍证明、抓获证实等相关材料;
3.证人证言:证人高某某、吴某丁、方某庚等多人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陈某甲等多人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卷烟、雪茄烟鉴别检验报告》、《鉴定书》、《检验报告》等;
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检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陈某甲、林某甲、谢某甲、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方某甲、吴某甲、徐某甲、林某乙、吴某乙、方某乙、方某丙、方某丁、谢某乙、张某甲、方某戊、林某丙、吴某丙、张某乙、林某丁、林某戊、方某已、林某已无视国家法律,合伙生产、销售伪劣卷烟等烟草专卖品,货值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乙、李某甲无视国家法律,合伙生产、销售伪劣卷烟等烟草专卖品,货值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侵犯知识产权,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陈某甲、林某甲、谢某甲、李某甲、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方某甲、吴某甲、徐某甲、林某乙、吴某乙、方某乙、方某丙、方某丁、谢某乙、张某甲、方某戊、林某丙、吴某丙、张某乙、林某丁、林某戊、方某已、林某已合伙生产伪劣烟草制品尚未销售,是犯罪未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陈某甲、林某甲、谢某甲在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李某甲、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方某甲、吴某甲、徐某甲、林某乙、吴某乙、方某乙、方某丙、方某丁、谢某乙、张某甲、方某戊、林某丙、吴某丙、张某乙、林某丁、林某戊、方某已、林某已在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谢某甲、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方某甲、吴某甲、徐某甲、林某乙、吴某乙、方某乙、方某丙、方某丁、谢某乙、张某甲、方某戊、林某丙、吴某丙、张某乙、林某丁、林某戊、方某已、林某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泽锦
2019年6月6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附:
1、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陈某甲、林某甲、谢某甲、李某甲、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方某甲、吴某甲、徐某甲、林某乙、吴某乙、方某乙、方某丙、方某丁、谢某乙、张某甲、方某戊、林某丙、吴某丙、张某乙、林某丁、林某戊、方某已、林某已现均羁押于潮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9册。
3、证人名单1份随案移送。
4、涉案物品:详见赃物移交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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