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鹤检刑诉〔2020〕333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811997********,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洪江市**乡**村委**组,现住湖南省中方县**市场**路。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2020年4月28日被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乙,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81199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洪江市**乡**村**组,现住怀化市鹤城区**房**楼。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2020年4月28日被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丁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81199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洪江市**乡**村**组,现住怀化市鹤城区**巷**栋**单元**室。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2020年4月28日被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丙,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811992********,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洪江市**乡**村**组,现住怀化市鹤城区**栋**单元**室。因犯故意伤害罪,2013年被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2020年4月28日被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甲,女,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811998********,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洪江市**乡**村**组。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2020年4月28日被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经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决定监视居住,同年7月20日经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丁某某、杨某丙、黄某甲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2020年8月20日经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帮助网络犯罪活动罪
2020年4月12日至2020年4月27日期间,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丁某某在怀化市鹤城区、贵州省遵义市、湘西苗族壮族自治区凤凰县、张家界市、重庆市等地,携带20台家庭智能盒子设备(俗称多卡宝)和电话卡不断转移,为境外违法分子“老鹰”(另案处理)等维护、操作多卡宝设备,频繁采用隐蔽上网、销毁电话卡的方式逃避监管,在明知他人可能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仍为他人提供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期间,2020年4月25日,被告人杨某丙经丁某某等人的邀约,携带“老鹰”发过来给其使用的10台多卡宝赶至张家界与杨某甲、杨某丙、丁某某汇合后,于26日、27日与杨某甲等人一同为境外犯罪分子提供通讯帮助。具体查实情况如下:
1、2020年4月15日15时许,境外诈骗分子利用丁某某、杨某甲、杨某乙操作的家庭智能盒子设备架设网络电话信号源,使用号码1786168****实施诈骗活动,导致陈某甲被骗11900元。
2、2020年4月15日,境外诈骗分子利用丁某某、杨某甲、杨某乙操作的家庭智能盒子设备架设网络电话信号源,使用号码1986265****、1868785****实施诈骗活动,导致李某某被骗21600元钱。
3、2020年4月16日,境外诈骗分子利用丁某某、杨某甲、杨某乙操作的家庭智能盒子设备架设网络电话信号源,使用号码1986130****、1788739****实施诈骗活动,导致曹某甲被骗12001元人民币。
4、2020年4月16日,境外诈骗分子利用丁某某、杨某甲、杨某乙操作的家庭智能盒子设备架设网络电话信号源,使用号码1513238****、1881281****实施诈骗活动,导致于某某被骗9894元人民币。
5、2020年4月17日,境外诈骗分子利用丁某某、杨某甲、杨某乙操作的家庭智能盒子设备架设网络电话信号源,使用号码1981401****实施诈骗活动,导致周某某被骗28700元人民币。
6、2020年4月17日,境外诈骗分子利用丁某某、杨某甲、杨某乙操作的家庭智能盒子设备架设网络电话信号源,使用号码1513238****实施诈骗活动,导致詹某某被骗6100元人民币。
7、2020年04月20日,境外诈骗分子利用丁某某、杨某甲、杨某乙操作的家庭智能盒子设备架设网络电话信号源,使用号码1981582****实施诈骗活动,导致报案人陈某乙被骗12300元人民币。
8、2020年4月20日,境外诈骗分子利用丁某某、杨某甲、杨某乙操作的家庭智能盒子设备架设网络电话信号源,使用号码1981423****实施诈骗活动,导致冯某某被骗17940元人民币。
9、2020年04月21日,境外诈骗分子利用丁某某、杨某甲、杨某乙操作的家庭智能盒子设备架设网络电话信号源,使用号码1981401****实施诈骗活动,导致陈某丙被骗17699元人民币。
10、2020年4月22日,境外诈骗分子利用丁某某、杨某甲、杨某乙操作的家庭智能盒子设备架设网络电话信号源,使用号码1981582****实施诈骗活动,导致蔡某某被诈骗49912.5元人民币。
11、2020年4月22日,境外诈骗分子利用丁某某、杨某甲、杨某乙操作的家庭智能盒子设备架设网络电话信号源,使用号码1366441****实施诈骗活动,导致陈某丁被骗6000元人民币。
12、2020年4月22日,境外诈骗分子利用丁某某、杨某甲、杨某乙操作的家庭智能盒子设备架设网络电话信号源,使用号码1981423****实施诈骗活动,导致秦某某被骗8550元人民币。
13、2020年4月22日,境外诈骗分子利用丁某某、杨某甲、杨某乙操作的家庭智能盒子设备架设网络电话信号源,使用号码1366441****实施诈骗活动,导致姚某某被骗20000元人民币。
14、2020年4月23日,境外诈骗分子利用丁某某、杨某甲、杨某乙操作的家庭智能盒子设备架设网络电话信号源,使用号码1980874****实施诈骗活动,导致罗某某被骗53505.46元人民币。
15、2020年4月23日,境外诈骗分子利用丁某某、杨某甲、杨某乙操作的家庭智能盒子设备架设网络电话信号源,使用号码1834603****实施诈骗活动,导致许某某被骗11699.55元人民币。
16、2020年4月23日9时许,境外诈骗分子利用丁某某、杨某甲、杨某乙操作的家庭智能盒子设备架设网络电话信号源,使用号码1512883****实施诈骗活动,导致黄某乙被骗25798.23元人民币。
17、2020年4月23日,境外诈骗分子利用丁某某、杨某甲、杨某乙操作的家庭智能盒子设备架设网络电话信号源,使用号码1513238****实施诈骗活动,导致在刘某某被骗77680元人民币
18、2020年4月23日,境外诈骗分子利用丁某某、杨某甲、杨某乙操作的家庭智能盒子设备架设网络电话信号源,使用号码1981339****实施诈骗活动,导致韩某某被骗3250元人民币。
19、2020年4月25日,境外诈骗分子利用丁某某、杨某甲、杨某乙操作的家庭智能盒子设备架设网络电话信号源,使用号码1989058****实施诈骗活动,导致王某甲被骗9997.99元人民币。
20、2020年4月25日,境外诈骗分子利用丁某某、杨某甲、杨某乙操作的家庭智能盒子设备架设网络电话信号源,使用号码1785451****实施诈骗活动,导致陈某戊被骗4099.99元人民币。
21、2020年04月26日,境外诈骗分子利用丁某某、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操作的家庭智能盒子设备架设网络电话信号源,使用号码1318769****实施诈骗活动,导致段某某被骗19460元人民币。
22、2020年4月26日,境外诈骗分子利用丁某某、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操作的家庭智能盒子设备架设网络电话信号源,使用号码1318821****实施诈骗活动,导致洪某某被骗50000元人民币。
23、2020年4月26日,境外诈骗分子利用丁某某、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操作的家庭智能盒子设备架设网络电话信号源,使用号码1367431****实施诈骗活动,导致黄某丙被骗34000元人民币。
24、2020年4月26日,境外诈骗分子利用丁某某、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操作的家庭智能盒子设备架设网络电话信号源,使用号码1879511****实施诈骗活动,导致王某乙被骗24500元人民币。
25、2020年4月26日,境外诈骗分子利用丁某某、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操作的家庭智能盒子设备架设网络电话信号源,使用号码1783889****实施诈骗活动,导致谢某某被骗89354.7元人民币。
26、2020年4月26日,境外诈骗分子利用丁某某、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操作的家庭智能盒子设备架设网络电话信号源,使用号码1981339****、1879511****实施诈骗活动,导致张某某被骗27612元人民币。
27、2020年4月26日,境外诈骗分子利用丁某某、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操作的家庭智能盒子设备架设网络电话信号源,使用号码1363957****实施诈骗活动,导致赵某某被骗78399元人民币。
28、2020年4月27日,境外诈骗分子利用丁某某、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操作的家庭智能盒子设备架设网络电话信号源,使用号码1981339****实施诈骗活动,导致曹某乙被骗10000元人民币。
29、2020年4月27日,境外诈骗分子利用丁某某、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操作的家庭智能盒子设备架设网络电话信号源,使用号码1981339****实施诈骗活动,导致包某某被骗10970元人民币。
30、2020年4月27日,境外诈骗分子利用丁某某、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操作的家庭智能盒子设备架设网络电话信号源,使用号码1981582****实施诈骗活动,导致苏某某被骗共计5322.2元。
综上,境外诈骗分子利用被告人丁某某、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等人提供的通讯帮助,诈骗被害人陈某甲等30人数额共计758245.62元。被告人丁某某、杨某甲、杨某乙从“老鹰”处非法获利30130元,其中被告人杨某丙非法获利1200元。
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2020年4月16日至26日期间,被告人黄某甲在明知被告人丁某某等人在怀化市鹤城区、贵州省遵义市、湘西苗族壮族自治区凤凰县、张家界市、重庆市等多地为境外犯罪分子提供通讯帮助的情况下,提供自己的支付宝账户用于存放境外犯罪分子“老鹰”给丁某某等人的日结工资共计1646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受理报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信息核查表、借记卡账户历时明细清单、微信名称、交易详情等书证;
2、证人杨某丁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蔡某某、李某某、陈某丙、黄某丙、王某乙、陈某甲、段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丁某某、杨某丙、黄某甲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5、搜查、提取、现场指认等笔录。
6、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丁某某、杨某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丁某某、杨某丙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窝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丁某某、杨某丙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丁某某、杨某丙、黄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丁某某、杨某丙、黄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且被告人黄某甲退还了部分赃款,建议对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丁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对被告人杨某丙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被告人黄某甲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向晓云
2020年9月3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丁某某、杨某丙现羁押于怀化市看守所;被告人黄某甲现监视居住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八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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