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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甲、杨某乙等妨害公务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浔检公刑诉〔2018〕749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881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住桂平市**镇**村**屯**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8年6月16日被桂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7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桂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乙,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523196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住桂平市**镇**村**屯**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8年7月17日被桂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8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桂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丙,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523196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住桂平市**镇**村**屯**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8年6月16日被桂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7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桂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桂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8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0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一次,于2018年10月31日第一次退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11月3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6月15日早上,桂平市**电力有限公司施工人员刘某某等人在桂平市**镇**村**岭处对高架铁塔正常进行施工过程中,遭到蒙圩镇**村几十村民以施工土地存在纠纷为由阻止施工,并同时向**电力有限公司无理索要场地费、领空费等,在场做劝导工作的蒙圩政府工作人员黄某某经多方劝导无效后,向桂平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报警,110指挥中心接警后,指令蒙圩派出所联合新城派出所、特警大队出警处置,后上述单位的公安民警、协警到达在现场,表明警察身份后,劝告参与阻止施工的群众依法维权,但在场群众不听劝阻,将蒙圩政府工作人员黄某某推倒在地,被告人杨某乙煽动在场群众打砸出警到现场的公安民警,被告人杨某甲、被告人杨某丙等数十人用铲、锄头等工具攻击正常在执法的民警、辅警,造成巡警大队辅警侯某某、李某某受伤(经鉴定为轻微伤),后其他公安民警依法果断采取强制措施驱散在场群众,并现场传唤杨某甲、杨某丙等人,该处施工秩序才得以恢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证明等书证;证人杨某丁、杨某戊、潘某某、黄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侯某某、李某某的陈述;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明知公安民警在执行公务,仍然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公安民警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桂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梁光耀

2018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现羁押于桂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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