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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甲、杨某乙等六人妨害公务案)_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雅名检一部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1221975********,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住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雅安市公安局名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经本院批准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乙,男,1958年 **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1221958********,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住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雅安市公安局名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经本院批准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何某某,女,1967 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1221967********,汉族,小学肄业文化,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住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雅安市公安局名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经本院批准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1221976********,汉族,初中肄业文化,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住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雅安市公安局名山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3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丙,女,1999年** 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1221999********,汉族,中专肄业文化,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住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雅安市公安局名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因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杨某丙,对其予以释放并采取取保候审。同年8月13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丁,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1221963********,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住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8月5日被雅安市公安局名山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3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雅安市公安局名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何某某、杨某丁、杨某丙、张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4日18时许,被告人杨某甲、张某某因在自己家田里焚烧秸秆的事情同秸秆禁烧宣传员杨某戊发生口角进而引发打架纠纷。雅安市公安局名山区分局车岭派出所民警李某某、彭某甲、兰某某等人接警后前往现场进行处置。期间,民警依法多次口头传唤双方当事人到派出所接受调查,但张某某、杨某甲拒不配合,且因时间持续太久聚集了数十名群众围观起哄。于是,民警在现场拉上警戒带,随后,为确保执法顺利进行,雅安市公安局名山区分局陆续调配指派十余名民警前往现场维持秩序。执法中,民警在经多次劝告无效后依法对张某某、杨某甲进行强制传唤,但张某某、杨某甲二人不予配合,且采用殴打、抓扯、抱住民警腿部等方式阻碍警察依法执行职务,被警察当场控制。随后,现场围观的被告人杨某丙(杨某甲女儿)见状,采取推搡警察的方式强行冲进警戒带,被警察当场控制。被告人何某某在警察多次要求配合工作退出警戒带的情况下,仍不予配合,并在警察强行要其退出时和警察发生抓扯,并用手抓起泥水进行攻击,被警察当场控制。被告人杨某乙、杨某丁见状,为阻碍民警控制何某某,强行冲撞警戒带,并采取用手抓扯民警的方式阻碍民警执行职务。随后,杨某乙被民警当场控制,杨某丁强行逃离现场。以上六人的行为,最终致使民辅警多人受伤。 

2020年5月14日,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何某某、杨某丙被抓获归案。同年8月5日,被告人杨某丁主动投案。六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逮捕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人体损伤检验记录表等;2.现场勘验、辨认笔录:案发现场勘验笔录和辨认被告人笔录;3.试听资料:执法记录仪视频;4.证人证言:证人彭某乙、李某某等22人的证言;5.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余某某、周某某的陈述;6.被告人供述: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何某某、杨某丁、杨某丙、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何某某、杨某丁、杨某丙、张某某以暴力方法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行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属从重处罚。被告人杨某丁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自己罪行,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何某某、杨某丙、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何某某、杨某丁、杨某丙、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玉梅

2020年9月10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何某某现被逮捕,杨某甲、杨某乙羁押于石棉县看守所,何某某羁押于雅安市看守所;被告人杨某丙、张某某、杨某丁现被取保候审,其中:杨某丙住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773826****;张某某住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808059****;杨某丁住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311182****。

2.案卷材料5册、光盘2张。

3.证人名单、证据目录、具结书、移送证据清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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