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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甲、杨某乙等人故意伤害案)_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公诉刑诉〔2017〕1396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41997********,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住云南省罗平县**街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决定,于2017年2月16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决定,于2017年3月23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乙,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4199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住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街镇**村**号,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决定,于2017年2月16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决定,于2017年3月23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丙,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4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住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街镇**村**号,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决定,于2017年2月15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决定,于2017年3月23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7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7年8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7年9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7年11月1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7年11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2017年10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15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9月30日17时左右,被告人李某某(未成年人、另处)因琐事与被害人欧某某发生纠纷,后李某某邀约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到昆明市西山区**路**号**社区居委会门口,围殴被害人欧某某后逃离现场(欧某某的伤情经鉴定为:轻伤二级)。2017年2月16日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到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无视国家法律,殴打他人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俊

2017年11月24日

附:

1.三被告人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杨某甲1598747****;杨某乙1838832****;杨某丙1528780****)。

2.案卷材料2册、光碟5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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