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汉检一部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汉族,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4221983********,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安康市汉阴县,住汉阴县**镇**村**组,农民。2019年12月1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汉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被依法逮捕,同年3月3日被汉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乙,男,汉族,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4221987********,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安康市汉阴县,住汉阴县**镇**村**组,农民。2019年12月2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汉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被汉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汉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3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日、2019年12月10日、2019年12月14日,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二人驾驶陕G1****面包车将**集团有限公司**二线工程指挥部4号拌合站(位于汉阴县**镇**村)内钢模板盗走,并将钢模板以每斤0.95元的价格卖与**镇**村刘某某废品收购站,获得赃款共计6433元。
2019年12月19日杨某甲经书面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019年12月21日杨某乙主动到案,到案后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020年1月2日杨某甲家属、杨某乙家属分别代为退赔10666元。
认定上述事实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此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三次盗窃他人钢模板价值6433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汉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军敏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联系电话1869055****;被告人杨某乙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联系电话187914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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