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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甲、杨某乙盗窃、容留他人吸毒案)_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万检刑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8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1127198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岚县******。2015年12月因吸毒被太原市杏花岭分局行政拘留15日。2017年2月因吸毒被山西省岚县公安局社区戒毒两年。2017年11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山西省岚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缓刑1年,2017年11月27日被释放。2019年7月因吸毒被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强制隔离戒毒2年。2019年9月17日因涉嫌盗窃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0月21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杨某乙,男,199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329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岚县******。2014年2月因吸毒被山西省岚县公安局禁毒大队行政拘留15日,罚款人民币2000元。2014年3月因吸毒被山西省岚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社区戒毒3年。2019年7月因吸毒被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两年。2019年9月17日因涉嫌盗窃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0月21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涉嫌盗窃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5日凌晨3时左右,被告人杨某甲伙同杨某乙至太原市万柏林区****巷口,将被害人韩某某停放此处的一辆黑色汉兰达越野车,晋A0****车玻璃砸损,盗窃车内硬中华香烟10条、软中华8条,扁盒中华2条。案发后,赃物未追回。

2019年7月13日凌晨2时左右,被告人杨某甲伙同杨某乙至太原市万柏林区******停车场,将被害人赵某某停放此处的一辆银色大众途观L越野车,晋A2****,左后玻璃砸损,盗窃车内十余条中华香烟。案发后,赃物未追回。

2019年7月15日凌晨3时左右,被告人杨某甲伙同杨某乙至太原市万柏林区******停车场,将被害人刘某某停放此处的一辆白色道奇越野车,晋A4****右后侧玻璃砸损,盗窃车内冬虫夏草香烟3条及现金人民币400元左右。案发后,赃款、赃物未追回。

2019年7月15日凌晨3时左右,被告人杨某甲伙同杨某乙至太原市万柏林区******停车场,将被害人王某某停放此处的一辆银色大众途昂越野车,晋J4****,车玻璃砸损,盗窃车内三包硬中华香烟、四瓶20年汾酒及六瓶衡水老白干白酒。案发后,赃物未追回。

2019年7月24日凌晨4时左右,被告人杨某甲伙同杨某乙至太原市小店区****路口**停车场,将被害人柴某某停放此处的一辆红色别克GL8商务车,晋D1****副驾驶车玻璃砸损,盗窃车内软中华香烟四条、雨花石细支香烟两条、钓鱼台蓝色细支香烟一条。案发后,赃物未追回。

2019年7月底,被告人杨某甲在太原市迎泽区**街附近其朋友暂住处(出租屋),先后四次容留杨某乙吸食毒品土质海洛因,每次吸食约0.1克。

2019年7月初,被告人杨某乙在太原市迎泽区**街附近一小旅馆内,先后三次容留杨某甲吸食毒品土质海洛因,每次约0.1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均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并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南楠

(院印)

2020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附带民事诉讼状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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