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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甲、杨某乙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_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莫检一部刑诉〔2019〕56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70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2221970********,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讷河市,住莫旗******巷,无前科。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8年1月12日被莫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2月11日被莫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2月11日被莫旗公安局监视居住,2019年7月22日被莫旗人民检察院监视居住。

被告人杨某乙,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2221972********,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讷河市,住莫旗**镇**路**巷,无前科。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8年1月12日被莫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2月11日被莫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2月11日被莫旗公安局监视居住,2019年7月22日被莫旗人民检察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9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8月16日至2019年9月1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3日,莫旗农牧业局开展初步调查,采用沙丁胺醇快速检测卡、莱克多巴胺快速检测卡和克伦特罗快速检测卡方法,对杨某甲、杨某乙饲养的涉案23头育肥牛进行尿液和喂养饲料采样,送内蒙古自治区农业部饲料质量监督检测测试中心(呼和浩特)检验,其中11个尿液样品克伦特罗(俗称“瘦肉精”)一项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176号、第1519号、第193号的规定。杨某甲、杨某乙明知其购买的牛中含有盐酸克伦特罗(俗称:“瘦肉精”),仍然继续给部分牛喂养盐酸克伦特罗并准备销售,在此期间因举报被莫旗农牧业局的工作人员查获。其中十一头牛死亡一头、跑了一头。经鉴定九头牛价值人民币55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明知购买的牛还有瘦肉精成分,仍继续喂养并准备销售,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一之规定,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以生产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犯罪嫌疑人杨某甲系主犯,犯罪嫌疑人杨某乙系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莫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春光

2019年9月26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现住莫旗**镇**路**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电子卷宗光盘一张。

   3.起诉书正副本共十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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