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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甲、杨某乙滥伐林木案)_龙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龙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二部刑诉〔2020〕Z96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5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2529195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龙川县,住****村委会****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2019年6月3日被龙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11日被龙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乙,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2529196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龙川县,住**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2019年6月6日被龙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乙、杨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被告人杨某乙和杨某甲合伙承包砍伐山主杨某己位于**镇**村**(地名)山上的林木和竹子。2016年5月15日,杨某甲与山主杨某己以人民币五万五千元签订了书面承包砍伐协议,协议未约定由哪方负责办理林业采伐许可证。签订协议后,在没有办理林业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杨某乙雇请工人杨某丙、杨某丁砍伐承包山上的林木,后杨某甲、杨某乙将砍伐下来的林木进行清点并将砍伐林木出售给他人。经龙川县林业局鉴定:涉案林地为商品林林地,树种为松、杉、杂树,采伐林木立木蓄积28.68立方米,整个采伐现场范围面积23亩,采伐类型为皆伐。

被告人杨某乙于2019年6月6日被龙川县公安局抓获归案;被告人杨某甲于2019年6月3日被龙川县公安局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户籍证明、查询证明、归案情况说明、验尺单6张、协议一份、杨某乙、杨某甲情况证明、申请书、龙川县**镇林业站证明、情况说明;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已、杨某丁、杨某戊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杨某乙、杨某甲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乙、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在值班律师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乙、杨某甲违反森林法规定,在没有办理林业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乙、杨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乙、杨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龙川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黄勇强

                            2020年7月3日

                          

附件:1.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一宗二册、举证提纲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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