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巴检一部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杨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72919591XXXXXX,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巴马瑶族自治县XXXXXX。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5月6日被巴马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72919XXXX3021X,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巴马瑶族自治县XXXXX。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5月6日被巴马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巴马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XX、杨XX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被告人杨XX租用巴马瑶族自治县XXXX一带1296亩的林地造林,其中“XX“、”XX”林地为654亩,由于林地权属存在纠纷,“XX”、“XX的654亩林地至今尚未种植林木,期间杨XX入股合伙开发该林场。之后杨XX和杨XX为了开发“XX”、“XX”这片林地种植油茶,2020年农历正月初四,被告人杨XX、杨XX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罗XX等人到燕洞乡XXXXX 一带的林地砍伐杂木和杉木。经河池市大洋林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鉴定:林地面积为95.55亩;林木蓄积量为 208.8438立方米,出材量为87.0335立方米,其中杂木蓄积量为200.9717立方米,出材量为83.8207立方米,杉木的蓄积量为7.8721立方米,出材量为3.2128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XX、杨XX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任意采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覃川
2020年9月25日
附:
1.被告人杨XX现住巴马瑶族自治县XXXX;杨XX现住XXX。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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