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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甲、杨某乙敲诈勒索案)_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巴检一部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杨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729XXXX,壮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巴马瑶族自治县XXXXX,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巴马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巴马瑶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巴马瑶族自治县看守所。

被告人杨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729XXXXX,壮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巴马瑶族自治县XXXXXX,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2年10月11日被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巴马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巴马瑶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巴马瑶族自治县看守所。

本案由巴马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XX、杨XX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杨XX在2016年六月的一天,XXXX有限责任公司承建的污水处理的工程在XX屯施工过程中碰撞到杨XX的房子,杨XX向XXXX有限公司工程负责人要赔偿50000元人民币,否则不给动工,经XXXXX派出所调解,杨XX同意由最初的50000元人民币赔偿费降到20000元人民币,后又经XXX人民政府调解,施工方被迫向被告人杨XX支付人民币5000元。

2.被告人杨XX、杨XX对巴马瑶族自治县XXX出资硬化甲篆镇XXXX道路的施工过程进行阻挠,俩人以受害人黄XX在施工过程中推放的石料占用场地和硬化道路所占的场地均为杨XX、杨XX曾出资推平的场地为由,采取漫骂、威胁的方式分别于2020年4月14日、4月15日、4月26日、4月30日、5月16日前后多次去到施工现场对正在施工的工人进行阻挠,要求工程承建商黄XX向其交纳石料占用场地费人民币1000元,硬化道路占用场地费人民币4000元,共计人民币5000元才允许施工,施工方为赶工期,以避免造成更大的损失,被迫将人民币5000元交给被告人杨XX、杨XX。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被害人陈述; 5.现场勘验图及照片;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XX、杨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胁迫方法占有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覃 川

2020年8月25日

附:1.被告人杨XX、杨XX现羁押于巴马瑶族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光碟2张。

        5.换押证一份。

        6.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7.量刑建议书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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