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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甲、杨某乙故意伤害案)_白银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白银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白银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白检刑检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76年****日出生于甘肃省西和县公民身份号码620402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白银**职工,住白银市白某某********单元**2013 年8 月26 日,因殴打他人被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四龙路派出所罚款500元。2020年1月6日,因本案被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1000元。2020年3月1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乙,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甘肃省西和县,公民身份号码620402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住白银市白某某**路**号**单元**室。2001年1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白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四年,罚金4000元。2009 年9月25日,因犯故意伤害犯罪被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9 年8月19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白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罚金6000元。2019年11月23日刑满释放。2020年1月6日,因本案被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1000元。2020年3月26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6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杨某甲在白某某**路**KTV内,因酒后走错包厢被张某某先行殴打,二人继而发生厮打。随后杨某甲返回包厢叫来被告人杨某乙和张某甲(另案处理),张某甲在包厢门口朝张某某脖子捣了一拳,后杨某甲、杨某乙将张某某拉至该KTV吧台处继续殴打,致使张某某全身多处受伤。经医院诊断,张某某胸部损伤、右侧7-11肋骨骨折、左侧鼻骨骨折。经鉴定,张某某右侧7-11肋骨骨折评定为轻伤二级,左侧鼻骨骨折评定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住院病例、户籍证明、前科材料等书证;2.证人魏某某、白某某、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的供述和辩解;5.白银市白某某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二人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白银市白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晶  

2020年7月2日

                                       

附件:1.被告人杨某甲现在白银市白某某**路**号**幢**单元**室取保候审;被告人杨某乙白银市白某某**路**号** 单元**室监视居住。

2.侦查卷宗贰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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