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杨某甲、杨某乙故意伤害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一部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2221986********,侗族,高中一年级文化程度,工地工人,暂住南通开发区**街道**工地**幢**号(户籍地贵州省江口县**乡**村**组)。被告人杨某甲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南通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南通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乙,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2221982********,侗族,初中文化,工地工人,暂住南通开发区**街道**工地**幢**号(户籍地贵州省江口县**乡**村**组)。被告人杨某甲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南通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通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涉嫌故意伤害罪,分别于2019年12月25日、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6日、2020年3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19年12月26日告知被害人魏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听取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件重大、复杂,于2020年1月26日起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2月9日将案件退回南通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3月9日重新将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因案件重大、复杂,于2020年4月10日起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9日晚,被告人杨某甲因其妻子与魏某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并怀疑其妻子随魏某某私奔,遂持刀至南通开发区**街道**工地**幢**宿舍寻找魏某某,被告人杨某乙明知被告人杨某甲欲伤害被害人魏某某,仍共同前往并准备帮助杨某甲。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到该宿舍后,要求魏某某将杨某甲的妻子带回工地,被魏某某拒绝后,被告人杨某乙推搡魏某某,并持铁锹准备殴打魏某某,后被他人阻拦。后被告人杨某甲持刀将魏某某腹部捅伤,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将魏某某按在该宿舍内西南角床上后,被告人杨某甲继续持刀将魏某某头部、面部、阴囊等多个部位捅伤。经鉴定,被害人魏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杨某乙规劝被告人杨某甲自动投案。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已赔偿被害人魏某某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魏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单刃刀等物证的照片;

2.南通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小海派出所出具的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的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

3.证人丁某某、肖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魏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6.南通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7.南通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搜查笔录;

8.南通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小海派出所制作的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杨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杨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乙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是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 煜

2020年4月21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现羁押于南通市看守所,被告人杨某乙现取保候审于其暂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卷宗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