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杨某甲、杨某乙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县检公一刑诉〔2019〕314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1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县,住岳阳县**镇**村**片**组**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岳阳县公安局决定,2019年7月24日被岳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8月30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乙,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1197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县,住岳阳县**镇**村**组**号。2005年10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岳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2011年11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岳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岳阳县公安局决定,2019年7月24日被岳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8月3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涉嫌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接受认罪认罚可能带来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初,被告人杨某乙因家里搞养殖需要一台摩托车运输饲料等物品便找到被告人杨某甲要其帮忙介绍买一台二手摩托车,杨某甲告诉杨某乙在汨罗市一个地方有二手摩托车买。7月5日11时许,杨某乙、杨某甲两人驾车来到了汨罗市**乡杨某甲的亲戚李某某家中,杨某乙看中一台绿色北方永盛牌三轮摩托车后跟李某某中谈价以3600元(人民币下同)的价格将该车买下,该摩托车无任何合法手续、发动机号、车架号均已人为损坏。因杨某乙当时没有现金,杨某甲便进行担保并由他帮杨某乙先将摩托车骑回家。后杨某乙通过微信转账3500元钱给杨某甲,杨某甲将其中3200元转给李某某中。经查证该摩托车系彭某某于2019年6月29日在平江县**镇**桥上被盗的车辆。经岳阳县价格认证中心对该摩托车进行价格鉴定,价值为63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2.书证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检查、辨认笔录7.电子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乙、杨某甲在非正当交易场所购买没有合法有效来历凭证的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两被告人均起主要作用,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四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岳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正球

2019年11月20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