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织检公诉刑诉〔2019〕956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51979********,苗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住贵州省织金县**乡**村**组。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8月1日被织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乙,曾用名杨某丙,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51983********,苗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住贵州省织金县**乡**村**组。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8月1日被织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丁,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51972********,苗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住贵州省织金县**乡**村**组。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8月1日被织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织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涉嫌抢劫罪、被告人杨某丁涉嫌犯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份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自2019年11月19日至2019年12月1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0日大方竹园乡竹园村村民张某某到织金县金龙乡落作村买牛。张某某当晚先在大田边组的杨某戊家喝酒,后来又到落伯组的王发政家喝酒。张某某因为已有醉意便在杨某甲家旁边的路上乱骂,之后准备到杨某戊家去休息。杨某甲得知张某某是去买牛的,身上可能携带大量现金后,就叫上杨某乙一起尾随到张某某到小地名叫左家麻窝的地方,杨某甲将张某某拽倒在地上,杨某甲和杨某乙便将张某某身上的人民币32700元现金抢走。杨某丁得知杨某甲和杨某乙抢劫张某某后,杨某甲和杨某乙分了10000元现金给杨某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现金、布袋;2.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通话清单、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现场示意图等书证;3.证人王某某、杨某戊、杨某己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丁的供述与辩解;6.现场指认笔录、辨认笔录、提取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使用暴力劫取被害人张某某现金32700元,数额巨大,二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丁明知是杨某甲、杨某乙抢劫得来的财物而参与分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周祥文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丁现押于织金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碟4个。
3.被抢现金中9275元已退还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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