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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甲、杨某乙妨害公务案)_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水检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211966********,苗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水城县**乡**村**组现住贵州省水城县**乡**村**组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月8日被水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3日院批准,水城县公安局于次日对其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乙,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211998********,苗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水城县**乡**村**组,现住贵州省水城县**乡**村**组。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月8日被水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3日经本院批准,水城县公安局于次日对其执行逮捕。

本案由水城县公安局治安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6日19时许,水城县**乡人民政府副乡长孔某某、**乡**村党支部书记黄某某等人在水城县**乡**村*****组开展扶贫工作时,被该村村民杨某乙辱骂和威胁,引起群众聚集围观,孔某某向水城县公安局**派出所报警。水城县公安局**派出所副所长王某某带领辅警刘某某、张某某、杨某丙着警察制服驾驶警车赶到现场处置。在处置过程中,王某某在表明身份后传唤杨某乙配合调查,杨某乙拒不配合调查并持一根钢管(后经查实,该钢管为二轮摩托车减震器)威胁、辱骂现场处警人员。期间,杨某乙父亲杨某甲也来到现场,强行将王某某手中的警棍抢走,杨某甲手持警棍、杨某乙手持摩托车减震器持续威胁、辱骂处警人员。因现场群众较多,为避免矛盾激化,现场处警人员撤离现场。

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出警经过、到案经过;2、公安机关依法扣押杨某甲持有警棍一根、杨某乙持有二轮摩托车减震棍一根;3、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供述及辩解;4、证人汪某某、黄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5、现场勘查辨认笔录及照片;6、现场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暴力抢夺处警人员警棍,辱骂、威胁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对其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有期徒刑各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水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应

检察官助理:曹尚云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羁押于水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作案工具二轮摩托车减震器一根随案移送。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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