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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甲、杨某乙妨害公务案)_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郯检一部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7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2197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山东省郯城县人,住郯城县庙**镇**村。因殴打他人于2007年3月5日被郯城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四百元;因殴打他人于2007年11月14日被郯城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0年6月23日被郯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9年11月25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郯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逮捕。

被告人杨某乙,男,197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2197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山东省郯城县人,住郯城县庙**镇**村。2019年11月25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郯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逮捕。

本案由郯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1日18时许,郯城县大气办工作人员在郯城县庙**镇督查执法过程中,发现被告人杨某甲驾驶的货车装满砂土未覆盖,让杨某甲将车开到庙山检查点接受处理。杨某甲拒不接受查处驾车逃窜,并电话联系被告人杨某乙(系杨某甲的哥)帮忙。杨某乙到达后驾车阻挡执法车跟踪,帮助杨某甲逃窜。在行驶到庙**镇**村时,杨某甲停车拿木棍和大石头砸坏执法车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接处警登记表、执法证、执法车辆照片等书证;证人刘某某、徐某某、叶红岭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的刑事责任。建议判处杨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判处杨某乙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十个月,适用缓刑。建议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郯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丽丽

2020年3月9日

附:1.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现羁押于郯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具结书2份、光盘3张。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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