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鹤检一部刑诉〔2020〕130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011978********,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地湖南省中方县**路**镇**村**组,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9月19日被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2日经该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乙,曾用名曾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211993********,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地湖南省桃源县**街道**组,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路**村**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9月19日被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2日经该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二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2日22时许,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在无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情况下,由被告人杨某甲驾驶牌号湘NKT3**小型面包车从中方县牌楼镇怀化市盛泰气体有限公司加气站装载30瓶加满气的液化石油气钢瓶行驶至中方收费站附近,后由被告人杨某乙继续驾驶该车由中方收费站行驶至怀化西收费站准备下高速时被湖南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局怀化支队鹤城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湖南省燃能产品质量检验中心有限公司检验,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运输的液化石油气钢瓶内液体为含有丙烷、异丁烷等组分的20Y型液化石油气。根据危险化学品名录,系危险化学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怀化市道路运输服务中心证明及认罪认罚具结等书证;
2、证人杨某丙、金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4、提取笔录;
5、湖南省燃能产品质量检验中心有限公司检验报告;
6、视听资料:现场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对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分别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爱军
检察官助理:舒升
2020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现均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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