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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寻衅滋事案)_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廉检公诉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广东省廉江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11997********,汉族,初中文化,住广东省廉江市**镇**村**队**号。因本案于2019年10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9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乙,男性,1996年****日出生,广东省廉江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11996********,汉族,初中文化,住广东省廉江市********号。因本案于2019年10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月31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丙,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广东省廉江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11989********,汉族,小学文化,住广东省廉江市**镇**村**队**号。因本案于2019年9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被逮捕。

本案由廉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涉嫌寻衅滋事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4日14时许,被告人杨某甲在未表明身份的情况下强行闯入廉江市**风景区门口收费处。**风景区管理人被害人叶某某见状,便上前阻拦杨某甲,并向其表明景区是收费的,虽然廉江市**村村民免票进入,但需要提供有效地身份证明。杨某甲受阻后十分生气,就推打被害人叶某某,打了叶某某的脸部。双方在**风景区门口争吵,这时,**风景区工作人员李某某等人怕影响不好,就要求杨某甲一起到景区办公区处理该事,在场的**村村民将杨某甲被带走的消息通知了其他村民。不久后,**村的十多名男青年一起到景区办公区将杨某甲带出到景区门口。为了泄愤,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及其他二十多名**村男青年,一起冲到景区里殴打景区的工作人员。其中被告人杨某甲对景区人员拳打脚踢,后又持一把锄头和景区工作人员对打;被告人杨某乙持一根木棍和景区工作人员对打。后因遭到景区工作人员反抗,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等人就退出到门口和景区人员对持,杨某甲捡起石块砸向景区人员。接着杨某甲、杨某乙等人认为人数不占优势,就回到村里。后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等六十多名谢鞋村的男青年持凶器再次返回景区,其中被告人杨某甲持铁水管,被告人杨某乙、杨某丙持木棍一起到现场。杨某甲、杨某乙两人带队直接冲向被害人叶某某,被害人叶某某被该伙男青年打倒在地上。其中被告人杨某甲持铁水管,被告人杨某乙、杨某丙持木棍参与殴打被害人叶某某,且杨某乙还用脚踹被害人叶某某身体。经鉴定,被害人叶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案发后,在廉江市**镇调解委员主持下,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各赔偿50000元人民币给被害人叶某某,并分别达成调解协议书,取得被害人叶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物证;书证;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视频资料;被告人到案经过及户籍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伙同多人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一级,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廉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军

2020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现被取保候审,杨某丙现羁押于廉江市看守所;

2.移送公安侦查卷五册、光碟一张、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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