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杨某甲、杨某乙、张某某开设赌场案)_云南省昆明市石某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石某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检一部刑诉〔2020〕162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61986********,彝族,小学文化,美发师,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石某彝族自治县,住石某彝族自治县**街道**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9日被石某彝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3月28日,经本院批准被石某彝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杨某乙,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61983********,彝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石某彝族自治县,住石某彝族自治县**街道**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9日被石某彝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3月28日,经本院批准被石某彝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61990********,彝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石某彝族自治县,住石某彝族自治县**街道**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9日被石某彝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26日,经本院批准被石某彝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石某彝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张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6日至2020年2月4日,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张某某利用石某县**街道办事处***村***号张某某家的厨房,提供扑克牌作为赌具,供***村的不特定人员前来赌博,赌博方式为“捞腌菜”。张某某、杨某甲、杨某乙根据赌博金额的大小从中抽取“水钱”,共抽头渔利11706元。其间,三人还为赌客提供香烟、矿泉水、宵夜等服务。2020年2月4日晚,三人在组织十余人赌博时,被当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提取的“水钱”、扑克牌(照片);2.书证:(1)受、立案文书;(2)户籍证明;(3)抓获经过;3.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证人证言:(1)蒋某某的证言;(2)赌博人员杨某丙、杞某某、杨某丁等18人的证言;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1)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2)辨认物证笔录、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6.其他:(1)行政处罚决定书;(2)随案移送清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张某某利用固定场所,提供赌具,供不特定人员赌博并根据赌博金额大小抽头渔利,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石某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肖志勇

检察官助理:龚霞

2020年6月11日

附件:

1.三被告人现羁押于石某彝族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224页、光碟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各3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有关涉案款物随案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