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杨某甲、杨某乙、侯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公开版)_郑州铁路运输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郑州铁路运输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铁检一部刑诉〔2020〕69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6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41966********,汉族,文盲,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开封县,住开封县****村,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经开封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8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乙,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41967********,汉族,初中,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开封县**乡**村,住原阳县工业区**街,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经开封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8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侯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41994********,汉族,小学,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开封县,住开封县**乡**村,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经开封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侯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4日16时许,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侯某某在黄河禁渔期内,到开封市祥符区袁坊乡府君寺村村北黄河主河道内使用高压电瓶电击的方式捕鱼,非法捕捞到三只黄河虾,被民警当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侯某某的供述;2.常住人口登记表、前科证明、抓获经过、情况说明等书证;3.作案工具及赃物照片等物证4.现场指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5.出警、查获视频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侯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侯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侯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分别判处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侯某某罚金人民币一千元。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铁路运输法院

                              检  察  官 田晓峰

检察官助理 邱颖颖

                                2020年9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侯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