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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甲、杨某丙故意伤害案)_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埔检刑诉〔2020〕128号

被告人杨某甲(曾用名:杨某乙),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7231996********,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出生地广东省阳江市,户籍地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镇**村委会**村**巷**号。2020年1月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1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2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丙,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723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出生地广东省阳江市,户籍地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镇**路**号。2020年1月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1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2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丙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3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杨某甲送其女朋友李某某等回位于本市黄埔区**街**村**街**巷**号住处时,在楼下遇到与李某某有工作矛盾的被害人林某某和其朋友杨某丁。后双方发生口角,被告人杨某甲遂电话联系被告人杨某丙(系其堂哥)前来,对被害人杨某丁、林某某进行殴打,致其二人受伤。经鉴定,被害人杨某丁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被害人林某某的损伤程度未达轻微伤。

2020年1月4日,被告人杨某甲经李某某电话联系,主动投案,并配合公安人员电话联系被告人杨某丙,后被告人杨某丙在接到被告人杨某甲电话即主动投案。案发后,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丙向被害人杨某丁赔偿人民币10万元,向被害人林某某赔偿人民币0.8万元,取得二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破案材料、赔偿谅解协议等物证、书证;2.被害人杨某丁、林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3.证人李某某、王某某等的证言及辨认笔录;4.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丙的供述及辨认笔录;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6.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丙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共同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均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丙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甲协助公安机关联系被告人杨某丙,促使被告人杨某丙投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是立功,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丙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从宽处罚。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丙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本院建议对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丙均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九个月,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潘海

2020年2月28

附:

1.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丙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56505****、1366055****(保证人:杨某戊、陈某某,联系电话:1591880****、1353871****)

2.本案卷宗材料共5册 (含光盘6张),随案移送。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和《证据开示表》各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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