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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甲、杨某丙开设赌场案)_纳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纳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纳检刑诉〔2020〕39号

杨某甲,曾用名杨某乙,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61984********,彝族,初中,系纳某某四川**保洁公司**,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纳某某,住贵州省毕节市纳某某**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20年2月21日被纳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纳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3月23日被贵州省纳某某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纳某某看守所。

被告人杨某丙,绰号杨某丁,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61987********,彝族,初中,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纳某某,住贵州省纳某某**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20年2月21日被纳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纳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3月23日被贵州省纳某某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纳某某看守所。

本案由纳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丙涉嫌开设赌场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在本院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丙自愿认罪认罚,并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理查明:

被告人杨某甲在纳某某**村水营组自己的老表(李某某)家的房子里居住,2019年6、7月份的时候放得一张麻将机在房子里面,后来又搬得一台麻将机到房子里面去打麻将,前前后后来这里参与赌钱的大约有二十多个人,在这期间参与赌钱的人有杨某丙、杨某甲、老某某、杨某甲、李某某及他婆娘、高某某、张某某、张某某的舅子、杨某丁、杨某乙、杨某丙、杨某戊、杨某戌、王某某、小某某和他的媳妇、某某甲、某某乙等人。

赌钱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打五元摸十元的捉鸡麻将;另外的一种就是推东风九(也叫推牌九)。一开始的十多天是采用打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2020年02月14日、15日、16日以及17日凌晨又用推东风九的方式赌博。

赌博期间被告人杨某丙、杨某甲在赌场内参与赌博的同时又抽头渔利,打麻将的时候是按照大小抽的,打五元的一把牌赢钱满五十元以上的就抽取五元,抽满五十元为止,打十元的一把牌赢钱满一百以上就抽取十元,抽满一百元为止,来打麻将的人都是下午四五点才来打,所以一天一桌麻将就只抽一回。推东风九是庄家通赢的时候就抽一次台钱,一次抽100元,抽满300元为止,推东风九的三天第一天就只抽得100元钱,第二天才抽得300元,第三天就没抽得钱。打麻将的时候抽得六七百元钱,推东风九的时候抽得400元钱,杨某丙、杨某甲总共就抽得1000多元钱。

赌博期间,每天一桌麻将输赢大概在两千元左右,推东风九的那三天(2020年02月14日、15日、16日以及17日凌晨),一天的现金输赢在一两万,几天下来有六七万以上的现金输赢,经统计,杨某甲、杨某丙开设赌场期间通过微信、支付宝转帐赌资累计金额为170100元。

本案有人员基本信息、健康体检表;证人证言;提取笔录、微信、支付宝、支付交易明细等书证;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丙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上述证据取证来源合法,证据间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丙二人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其赌资累计达到170100元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涉嫌开设赌场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纳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卢永

2020年5月7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丙现羁押于纳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证人名单及证据目录3份。

4.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丙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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