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检一部刑诉〔2020〕4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8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22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阳城县**镇**村,住晋城市开发区**小区**号楼**单元**。因赌博,于2016年6月18日被沁水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500元。因犯偷越国境罪,于2018年12月20日被阳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9年3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0日被阳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4日被阳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11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住山西省泽州县**镇**村**巷**院**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8日被阳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30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阳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李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4月,经被告人杨某甲提议并出资,以被告人李某甲名义在江苏三汇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采取“以租代购”方式租赁晋A****J现代轿车一辆。在租赁车辆后,二人既不按约定支付分期款项,也不归还车辆,而是由被告人杨某甲化名刘某甲,并以李某甲名义伪造了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于同年5月12日安排李某甲以车主身份,在阳城县润城镇刘善村将车辆质押给曹某某,骗取借款5.4万元,二人分赃后将赃款挥霍。后二被告人没有按约定赎回车辆且更改了联系方式,致曹某某无法找到该二人。2017年11月27日晋A****J现代轿车被江苏三汇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扣回。赃款现已追退。
2019年10月10日,杨某甲到阳城县公安局润城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刘某乙、某某甲、杨某乙、某某乙、孙某某、王某甲、某某丙、王某乙、李某乙、郑某某、吴某某证言;
3.被害人曹某某陈述;
4.被告人杨某甲、李某甲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杨某甲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刘福元
2020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现羁押于晋城市看守所,被告人李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780341****)。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