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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甲、李某某重婚案)_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一部刑诉〔2020〕4940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724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太康县**镇**行政村**村**号,因涉嫌重婚罪,于2020年5月8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2日被乐清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21198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临泉县**镇**路**号,因涉嫌重婚罪,于2020年6月6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8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杨某甲涉嫌重婚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左右,被告人杨某甲在明知被告人李某某与范某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仍与李某某在乐清市**街道一带租住房屋,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2016年4月份,李某某生下—个女儿,取名为“杨某某”。2017年至2019年11月份杨某甲和李某某、杨某某一起在**街道樟**路**号**室、**村**路**号**室居住,后李某某带着女儿杨某某回老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婚姻登记审查处理表、流动人口登记表、前科情况核实证明、户籍资料等;

2.证人证言:证人侯某某、王某某、黄某某、肖某某的证言,到案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范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甲、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李某某有配偶而重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李某某承认指控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杨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分别系自首、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杨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建议对李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朝章

  2020年7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甲现羁押于乐清市看守所,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6696****76

2.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值班律师工作记录表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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