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彭检一部刑诉〔2020〕57号
被告人杨某甲(乳名某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22261984********,回族,文盲,群众,无业,户籍地宁夏彭阳县**乡**村**队**号,住彭阳县**镇**园出租房。2019年12月1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彭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22261988********,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彭阳县**煤矿职工,户籍地宁夏彭阳县**镇**村**队**号,住彭阳县**镇**街道出租房。2019年12月1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彭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曾用名张某乙,女,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22261985********,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地宁夏彭阳县**乡**村**队**号。住彭阳县**镇**街道**号居民点。2019年12月1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彭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马某甲,曾用名马某乙,女,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6422261989********,回族,文盲,群众,无业,户籍地宁夏彭阳县**乡**村**队**号,住彭阳县**镇**园出租房。2019年12月1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彭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彭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李某某、张某甲、马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9日、6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3月18日,经固原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4月17日经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本院于2020年7月1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8月16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杨某甲、李某某伙同被告人张某甲、马某甲在彭阳县王洼镇、草庙乡、罗洼乡境内趁被害人家中无人居住之时,多次采取翻墙撬锁入室的方式进入被害人家中盗窃他人财物,被盗物品部分自用,部分出售,所得赃款全部挥霍。案发后被盗物品除小麦未追回退还被害人,其余物品全部追回退还被害人。经北京北方亚事资产评估事务所和彭阳县发改局对被盗物品评估,被盗物品价值17663.08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11月某日晚,被告人杨某甲、李某某驾驶其车牌号为宁D****2“夏利”牌轿车和宁A****Q“雪佛兰”牌轿车,乘载被告人马某甲和张某甲到彭阳县草庙乡曹川村曹川队,趁该村村民贾某某家中无人居住之时,由马某甲和张某甲负责放哨,杨某甲和李某某撬锁入室,盗窃手工缝制布鞋16双、手工鞋垫2双、白色尼龙绳1卷、绿色枕巾2个、“金太阳”小火炉1个、“户户通”电视接收锅1个、ID:00512878703机顶盒1个、红色被子1床、红色花纹被面4条、铝制水壶1个(自己铸造红色把手)、电线78米(蓝色50米、绿色28米)、花色床单1条、各种白酒20瓶、铝制水壶1个、电线110米(红、蓝、灰三色)、遥控器1个。经评估,被盗物品价值2548.25元。
2.2019年11月某日,被告人杨某甲、李某某驾驶车辆窜至彭阳县草庙乡牛湾村大梁队,趁该村村民杨某乙家中无人居住之时,撬锁入室,盗窃“俊多星”牌电饭锅1个、瓦缸1个(黑色)、编织袋27个、“TCL”牌电视机1台、“幸福”牌火炉1个、电缆线9米(双芯)、插板3个(黄、白、黑三色)、葵花籽半袋、灯泡1个(黄色带线)、工具1袋、黑色电线2根(黑色带有黄色灯头)、20斤柴油壶1个(内装半壶柴油)、劳保手套4双。经评估,被盗物品价值458.88元。
3.2019年11月某日,被告人杨某甲、李某某驾驶车辆窜至彭阳县王洼镇北洼村后沟队,趁该村村民郭某某家中无人居住之时,翻墙进入院内,撬锁入室,盗窃7F-3B“鱼跃”牌制氧机1台、“红泰昌”牌足浴气血养生机1个、被子1床、毛毯2条(红色、蓝色各1条)、铁制哑铃1个、“健朗”牌红色按摩器1个、“冰雪行”防滑链1副。经评估,被盗物品价值959.20元。
4.2019年12月某日,被告人杨某甲、李某某驾驶车辆窜至彭阳县王洼镇崖堡村南湾队,趁该村村民刘某某家中无人居住之时,撬锁入室,盗窃汽车坐垫3套(“欧蒂兰”牌汽车坐垫2套、棕色嵌有黑白珠子汽车坐垫1套)、插板2个(“震宁”牌1个、“公牛”牌1个)、核桃5斤、铁质U型扣子1个、SIEMENS牌工具盒1个、煤炭8袋、手钳、扳手9个、铆钉器1个(带1盒铆钉)、200WLED灯3个、“沪恒”牌工具箱1套、折叠桌子4张、电机3个、氧焊机1台。经评估,被盗物品价值1670.07元。
5.2019年12月某日,被告人杨某甲、李某某驾驶车辆窜至彭阳县草庙乡曹川村曹川队,趁该村村民张某丙家中无人居住之时,撬窗入室,盗窃窗帘6条(灰色4条、粉色2条)、改锥1个、被子2床、矿灯2个、双人电褥子1个、钢丝1盘、黄色电线1盘,经评估,被盗物品价值308.40元。
6.2019年12月某日,被告人杨某甲、李某某驾驶车辆窜至彭阳县草庙乡曹川村大湾队,趁该村村民李鹏家中无人居住之时,翻墙进入院内,撬锁入室,盗窃黑色液晶“长虹”电视机1台。经评估,被盗物品价值160.00元。
7.2019年12月某日,被告人杨某甲、李某某驾驶车辆窜至彭阳县草庙乡新洼村井岔队,趁该村村民杨某丙家中无人居住之时,撬锁入室,盗窃“爱妻”牌洗衣机1台。经评估,被盗物品价值160.00元。
8.2019年12月某日,被告人杨某甲、李某某驾驶车辆窜至彭阳县罗洼乡罗洼村罗洼队,趁该村村民杨某丁家中无人居住之时,撬锁入室,盗窃“苏泊尔”牌电饭锅1个、花色床单、被套16条、粉红色枕套2个、“金太阳”小火炉1个、葵花籽1.5袋、手工布鞋3双、雨伞1把、水龙头2个、绝缘胶带3卷、双面胶1卷、电脑数码信息万年历1台、功放机1台、水泵1台、音响1套、灭火器1个、脚垫2个。经评估,被盗物品价值1620.18元。
9.2019年12月某日,被告人杨某甲、李某某驾车窜至彭阳县草庙乡赵某某赵木队,发现该村村民周某某家中无人居住之时,撬锁入室,盗窃太阳能热水管2盒、太阳能热水管支架1盒、打气筒1个、斧头1把、扳手1个、三轮车后马槽1个、小轿车轮胎1个(带锅圈)。经评估,被盗物品价值1364.80元。
10.2019年12月某日,被告人杨某甲、李某某伙同被告人张某甲、马某甲驾驶车辆窜至彭阳县草庙乡赵某某赵木队,趁该村村民徐某某家无人居住之时,撬锁入室,盗窃徐某某及其嫂子王某甲红棕色皮沙发1套(单人、双人和三人组合沙发)、靠枕9个、桌子2张、茶几1个、羊毛毡2条、折叠床1张、不锈钢电烧水壶1个、白色水桶2个、家用羊角锤1把、酒杯12个、方凳3个、铁观音茶叶1盒、电视锅1个、遥控器1个、被子3床、麻子半袋、折叠晾衣架1个、水桶5个、单人床1张、床单被套7条、双人电热毯1条、不锈钢盘子1个、机顶盒1个、钥匙2串、管钳扳手2个、“节能王”牌火炉1个、2.2千伏电机1台、铁件7袋290斤。经评估,被盗物品价值3455.95元。
11.2019年12月某日,被告人杨某甲、李某某驾驶车辆窜至彭阳县罗洼乡罗洼村罗洼队,趁该村村民王某乙家无人居住之时,翻墙进入院内,撬锁入室,盗窃五粮醇白酒4瓶、黄豆半袋、粉白色枕巾2条、“金正”牌白色DVD1台、“户户通”遥控器1个、黑色电缆线1盘、白色电熨斗1个、“户户通”电视锅1个、做鞋配件数件(拉链、皮筋、扣子)、手工鞋垫2双、火钳子1把、铁锨头2个。经评估,被盗物品价值611.35元。
另查明,被告人杨某甲、李某某先后驾驶车辆窜至彭阳县王洼镇崖堡村南湾队刘某某家、彭阳县罗洼乡罗洼村罗洼队周某某家盗窃小麦4100斤销售,赃款挥霍。经评估,被盗小麦价值4346.00元。
上述事实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李某某、张某甲、马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该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李某某、张某甲、马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中被告人杨某甲、李某某盗窃他人财物价值17663.08元;被告人张某甲、马某甲盗窃他人财物价值6004.20元。四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杨某甲、李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张某甲、马某甲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杨某甲、李某某、张某甲、马某甲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四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杨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元。对被告人李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元。对被告人张某甲、马某甲单处罚金人民币各6000.00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彭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向坤
2020年9月7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李某某现羁押于彭阳县看守所;被告人张某甲、马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