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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甲、曾某某非法侵入住宅案)_樟树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樟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樟检公诉刑诉〔2020〕113号 

被告人陈建安,绰号“老鼠”、“小老鼠”,男,1985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203198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樟树市,住樟树市********号。2007年12月27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樟树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8年5月16日,因犯抢劫罪被樟树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1日被樟树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曾某某,绰号“阿猫”,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203198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樟树市,住樟树市**乡**村**组**号。2004年4月13日,因犯抢劫罪被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7日被樟树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杨某甲,绰号“杨亮”,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203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樟树市,住樟树市**镇**路**附**号。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7日被樟树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樟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曾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陈建安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同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4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7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因开设赌场,同案人周某某(已判决)与临江镇居民祝某甲产生矛盾,怀疑祝某甲带人晚上去炸了自己家的楼房。2010年9月16日凌晨2时许,为了报复祝某甲,同案人周某某带着被告人杨某甲、曾某某、陈建安、杨某乙、廖良文(以上两人另案处理)携带钢管等工具来到樟树市临江镇的老荣军医院宿舍找祝某甲报仇,祝某甲未在家,便将其家中的电视机、电脑显示器等物品砸烂。经鉴定被损物品价值为1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皮某某、祝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刘某某、祝某甲的陈述;4.同案人周某某的供述;5.被告人陈建安、曾某某、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价格鉴定结论书;7.现场照片、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建安、曾某某、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建安伙同他人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其在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系累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本案系共同犯罪,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建议判处被告人陈建安有期徒刑九个月。

被告人曾某某伙同他人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其在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系累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本案系共同犯罪,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建议判处被告人曾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

被告人杨某甲伙同他人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本案系共同犯罪,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甲有期徒刑八个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樟树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戴小寒

2020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陈建安、曾某某、杨某甲现羁押于樟树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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