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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甲、方某某故意伤害案)_云南省石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石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检一部刑诉〔2019〕75号

被告人杨某甲,曾用名杨某乙,绰号小黄,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51992********,彝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石屏县,住石屏县**镇**村委会**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3月29日被石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1日被石屏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方某某,绰号老倌,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5199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石屏县,住石屏县**镇**村委会**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3月26日被石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1日被石屏县公安局逮捕。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7日23时许,被告人杨某甲、方某某等人从石屏县**镇**慢摇吧出来后遇到被害人施某某、龙某某等人,在慢摇吧门口被告人杨某甲和被害人施某某因在慢摇吧内撞到身体的事发生口角,随后被告人杨某甲、方某某和被害人施某某等人发生打斗,打斗过程中,被告人杨某甲、方某某拿出随身携带的尖刀将被害人施某某、龙某某的腹部捅伤。经石屏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施某某、龙某某的身体所受损伤程度均为重伤二级。

2019年3月29日,被告人杨某甲经民警电话通知到石屏县**镇**村委会**村村口等候民警处理。2019年3月26日,被告人方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主动到石屏县公安局龙朋派出所接受调查。

被告人杨某甲、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方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二人重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方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杨某甲、方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石屏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查林娇

2019年10月24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方某某现羁押于石屏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散件一页,光盘一张。

3.尖刀二把。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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