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公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公检一部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221975********,汉族,公某某人,中共党员,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公某某**镇**村**组,住公某某**镇**栋**单元**室。
被告人郭某某,曾用名“红某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4231969********,汉族,公某某人,小学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和住址公某某**镇**路**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5221987********,汉族,湖南省双峰县人,中专文化,个体养殖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双峰县**镇**村,住公某某**镇**小区**栋**单元**室。
被告人彭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221973********,汉族,公某某人,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公某某**镇**村**组,住公某某**镇**小区**栋**室。
上列四被告人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公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分别经本院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并由公某某公安局执行,被告人郭某某于2020年1月13日被公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公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郭某某、刘某某、彭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2月23日已告知四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四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3月23日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同年4月6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5月6日补查重报。四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至11月,被告人杨某甲、郭某某、刘某某、彭某甲等人利用香港“六合彩”聚众赌博并从中非法获利。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被告人杨某甲发展下线呙某甲、胡某某、曾某甲等人帮其收“六合彩”码单,同年7月,杨某甲将码单报给彭某甲,然后由彭某甲“返水”给杨某甲,同年9月,杨某甲就开始向郭某某报送“六合彩”码单进行赌博。杨某甲共收取上述人员赌资386164元,返利303645元,杨某甲非法获利82519元。
2.被告人郭某某发展下线毛某某、周某某、雷某某、王某某等人帮其收“六合彩”码单,同年9月10日,刘某某给了郭某某一万元作为押金,郭某某将收到的“六合彩”码单报给刘某某,刘某某向郭某某“返水”。郭某某共收取上述人员赌资368236元,返利301117元,郭某某非法获利67119元。
3.被告人刘某某收取何某某、杨某乙、郭某某的赌资143187元,返利74742元,刘某甲非法获利68445元。
4.被告人彭某甲发展下线曾某乙、呙某乙、彭某乙、袁某某等人帮其收“六合彩”码单,同年7月,杨某甲将码单报给彭某甲,彭某甲共收取上述人员赌资136092元,返得40169元,彭某甲非法获利9592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转账记录等相关书证;2.证人呙某甲等人的证言;3.四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四被告人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郭某某、刘某某、彭某甲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四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四被告人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甲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建议判处被告人郭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建议判处被告人彭某甲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公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大海
2020年5月22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刘某某、彭某甲现羁押于公某某看守所;被告人郭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510721****。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