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邵东县院刑诉〔2020〕164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11979********,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市**市,现住某某市**镇**村**组**号**号。2017年8月1日,因危险驾驶罪,被***人民检察院不起诉。2019年3月6日,因开设赌场罪被***公安局批准刑事拘留并上网追逃,于2019年11月1日被***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26日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7日被***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石某甲,男,197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11974********,汉族,高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某某市**镇**村**组**号,现住某某市**镇**村**组**号。因挪用公款罪,于2008年8月21日被某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因殴打他人,于2011年5月10日被某某市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26日被某某市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并网上追逃,于2019年12月27日被某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29日经本院决定,于次日被某某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彭某甲,女,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1198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某某市某某市,现住某某市**镇**村**组**号**号。2016年9月23日,因杨某辛等人赌博,被某某市公安局行政拘留;2017年6月20日,因陈某乙等人赌博,被**市公安局罚款。因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9日被某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5日被某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2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1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某某市***,现住某某市某某乡某某村**组**号。2011年8月30日,因寻衅滋事罪,被某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因吸食毒品,于2018年6月12日被某某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某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15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某某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邵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彭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石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2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于2020年2月18日决定并案处理。被告人杨某甲、彭某甲、刘某甲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退回某某市公安局补充侦查,某某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完终结后,于2020年2月13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13日第二次退回某某市公安局补充侦查,某某市公安局于2020年4月10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起诉。被告人石某甲一案于2020年3月13日退回补充侦查,某某市公安局于2020年4月10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起诉。四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8月份以来,杨某戊、杨某癸、唐某丙、李某癸(均已起诉)与被告人石某甲、杨某甲共同出资开设赌博场所,先后纠集被告人刘某甲、彭某甲及杨某乙、杨某丙、谭某甲、唐某甲、王某甲、邱某某、石某乙、曹某某(均已起诉)等人,购置砍刀等作案工具,在某某市市区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系恶势力犯罪。具体违法犯罪事实如下:
(一)开设赌场罪
(1)2016年7月,杨某戊、杨某癸及被告人杨某甲在某某宾馆一楼商量开设游戏厅,商定由杨某癸联系场地,聘请杨某癸患有肺结核的叔叔杨某乙担任法人代表,被告人杨某甲、石某甲负责装修,杨某戊、杨某癸负责购买游戏机。2016年7月份,杨某戊、杨某癸在邱某某处购买了30余万元的游戏机,其中有2台4座的捕鱼机,8台“狮王争霸”赌博机。尔后“某某动漫城”在邵东市“某某宾馆一楼”营业,因被某某市公安局查处并被行政处罚,需要资金周转,杨某癸、杨某戊及被告人杨某甲、石某甲商定另喊人入股。2016年10月份,被告人石某甲纠集了李某癸、唐某丙入股。股份另行分配,杨某戊股40%、杨某癸占股15%,唐某丙占股15%、李某癸占股15%、被告人石某甲、杨某甲各占股7.5%。当参赌人员赢分后,赌博机退出相应的彩票,玩家再拿彩票以5元钱一张换取现金,以兑现输赢情况,从中非法牟取暴利。当一些玩家因输钱较多时,采取输钱返点的方式安抚玩家。该赌博场所雇请杨某丙、谭某甲、刘某甲等人充当打手看护赌博场所,当安抚方式不凑效时,打手以暴力方式对赌客进行了报复伤害。杨某戊、杨某乙等人与赌博场所工作人员约定,工作人员如被行政处罚,每日补偿100元;如被刑事拘留,补偿生活费1000元,另每日补偿100元1天。在经营期间唐某丙、李某癸及被告人杨某甲、石某甲共获利20余万元。
各股东及管理人员的行为如下:
2016年8月至10月份期间,被告人杨某甲负责招聘、管理员工。2016年8月份至2018年12月期间,杨某乙担任法人代表,并伙同杨某戊具体办理相关营业手续,负责具体事务,杨某戊负责全盘工作、赌博机数据抄取,核对营业收入;李某癸商定由唐某丙出面进行每月的资金结算及重大事项的商定。唐某丙在2016年10月至2017年5月期间具体参与管理游戏厅,接手被告人杨某甲的工作,并于2017年7月安排曾某乙在赌博场所收银。
各工作人员的行为如下:
杨某丁于2016年10月份至2018年10月8日在该赌博场所工作,并二次被某某市公安局行政处罚。曹某某系杨某丁的女友,由杨某丁介绍至该赌博场所工作,2018年4月至10月,2018年12月2日至24日期间在该赌博场所收银,并提供微信、支付宝二维码用于收银,一张建设银行卡绑定微信、支付宝用于提现,银行卡由杨某乙掌管,2018年12月份,曹某某的微信提现金额为120796.58元,支付宝提现金额为232363.67元。唐某甲于2016年9月至2017年5月期间,在杨某癸的纠集下至该赌博场所工作,负责卖币、收币,中途离开;2018年5月至同年12月24日期间,唐某甲在被告人杨某乙的纠集下,利用其在某某市公安局红土岭派出所担任过辅助警的身份,帮其看门、看场子,看监控,如公安民警过来查处就不开门,工资3000-3700元每月。王某甲于2016年8月29日至该赌博场所工作,2018年4月负责收银工作,并提供支付宝、微信二维码用于收银,提供银行卡给杨某乙掌管用于提现。石某乙于2016年12月至2018年12月24日期间至该赌博场工作,负责机修和调整赌博机难易程度,提供技术支持。杨某丙于2017年3月至2018年12月期间在该赌博场所工作,3500元每月,负责看场子、维持秩序。邱某某提供赌博机,并于2016年8月至12月期间在该赌博场所工作,负责机修和调整赌博机的难易程度,提供技术支持。被告人彭某甲于2016年8月至2018年12月在某某宾馆801房、803房及某某宾馆后面民房的赌场所收银,并提供微信收款码与银行卡用于收银,并2次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
(2)2016年8月份左右至2017年年初,“某某动漫城”为逃避打击,杨某癸、杨某戊等老板共同商量租用“某某宾馆”8楼801、803总统套房用于开设赌博场所,并通过电话联系邱某某,又从邱某某处购买了“黑红梅方机”及“捕鱼机”,由被告人杨某甲招聘员工。在“某某宾馆”的801房、803房摆放1台10座的捕鱼机、2台机8座的“黑红梅方”游戏机,采取上分,退币、以小博大、赔率返奖的方式,雇请被告人彭某甲及王某甲、杨某丁、曹某某、曾某乙等人负责具体工作,进行赌博活动,非法牟取暴利。被告人彭某甲提供微信用于收银,并将微信绑定的农业银行卡用于提现,银行卡交给杨某乙保管。该场所3次被邵东市公安局查处,并在查处修复后继续营业,3次查处情况具体分述如下:
2016年9月1日,该803房间赌博场所被某某市公安局查处,某某市公安局对工作人员王某甲,参赌人员邓某甲、何畅钦作行政处罚。
2016年9月23日,该801房间赌博场所被某某市公安局查处,查获参赌人员14人,10座捕鱼机一台,8座黑红梅方机2台,从被告人彭某甲处扣押非法获利113058.41元,从李某庚处扣押2016年9月22日当日营利2900元,被告人彭某甲及邱某某、陈某甲、李某庚4名工作人员、韩某某、金某某等15个参赌人员被某某市公安局行政拘留,赌博机被销毁。
2017年1月18日,该801房间赌博场所被某某市公安局查处,查获8座黑红梅方机2台,10座捕鱼机1台,2名工作人员杨某丁、刘某丙,15名参赌人员杨某壬、罗某丙、徐某甲等被行政拘留,赌博机被销毁。被查处3次后,杨某戊、杨某乙等人将某某宾馆8楼的3台赌博机转移至某某宾馆后面的民房。
(3)因“某某宾馆”8楼的赌博场所受到某某市公安局3次行政处罚,被告人杨某戊、杨某乙商量将赌博机换地方,2017年2月初,杨某乙出面以租仓库的名义租用“某某宾馆”后面某某街道办事处某某社区某某路13号李某己的2间门面,放置2台各8座“黑红梅方”赌博游戏机,并对该民房加装了监控设备及安防措施,为逃避打击,该赌博场所雇请了相对固定的工作人员包括被告人彭某甲及杨某丁、刘某丙等工作人员负责收钱、上分、下分,进行赌博活动,继续非法牟取暴利。该赌博场所2次被某某市公安局查处,查处之后修复又继续营业,2次查处情况具体分述如下:
2017年3月19日,该赌博场所被某某市公安局查处,查获2台8座的黑红梅方赌博机,查获杨某丁、刘某丙二名工作人员,查获袁某某、王某乙、刘某己共11名参赌人员。工作人员杨某丁、刘某丙、参赌人员袁某某、王某乙、刘某己被行政拘留,赌博机被销毁。
2017年6月20日,该赌博场所被某某市公安局查处,查获工作人员被告人彭某甲,查获参赌人员陈某乙等4人,查获2台各8座“黑红梅方机”,赌博机被销毁。
(4)2018年3月,由于“某某动漫城”的股东之间发生矛盾,该赌博场所以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的方式,将股份以90万元的价格全部转让给杨某戊经营,因杨某乙患肺结核,为逃避某某市公安局处罚,仍由杨某乙担任该赌博场所的法人代表,月薪6000元。但经营管理仍以杨某戊、杨某乙为主,由于“某某宾馆”一楼房东要租给他人,杨某戊就将该动漫城搬至“某某宾馆”的二楼,摆放了“飞禽走兽”赌博游戏机,并继续雇请了王某甲、唐某甲、石某乙、曹某某、曾某乙等工作人员负责收钱、上分及退卡、退钱、机修等,供顾客在游戏机上进行赌博活动,并被某某市公安局查处1次。杨某戊继续租用“某某宾馆”后面某某街道办事处某某路某某号李某己的2间门面,放置2台各8座“黑红梅方”赌博游戏机用于赌博,被告人彭某甲继续在该场所收银,并提供微信、银行卡用于收银。
2018年4月17日,该某某宾馆二楼赌博场所被某某市公安局查处,工作人员唐某乙、参赌人员李某丁、徐海雄被行政处罚,1台“飞禽走兽机”被查处。
2018年11月,为牟取更大的利润,该二楼赌博场所的里面大厅重新装修了一个小房间用来收钱赔钱,该小房间留有单独的通道,为逃避打击,还在里面的游戏厅摆放了2台各8座“黑红梅方”游戏机、1台10座的捕鱼机、“狮王争霸连线机”8台等赌博游戏机,继续雇请被告人王某甲、曹某某负责收银工作;曾某乙等人负责收卡、服务等工作。
2018年12月24日,某某宾馆二楼赌博场所、某某市某某路“某某宾馆”后面一楼民房游戏厅均被某某市公安局查处:从曾某乙处扣押手机一台,收款二维码4张,微信二维码二张,支付宝收款码二张,上分卡62张,上分器1台,电脑3台,1台电脑主机,2台监控视频,赌博机16台,2台名牌龙虎4座捕鱼机,1台8座如意算盘捕鱼机,2台一人座杂牌捕鱼机,一台10座熊猫图案捕鱼机,8台一人座GEDou捕鱼机,2台8座“黑红梅方”扑克赌博机。查获洪某甲等9名参赌人员。
经某某市公安局认定:在某某市某某路“某某宾馆”二楼游戏厅查获的捕鱼机(主机)2台10座,“黑红梅方”游戏机(主机)2台18座,狮王连线机8台,均具有上分,退币、以小博大、赔率返奖功能,根据《文化部关于电子游戏经营场所专项流治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以上电子游戏机属于赌博工具。
某某市某某路“某某宾馆”后面一楼民房游戏厅查获的“黑红梅方游戏机”(主机)2台18座,上述电子游戏机具有上分,退币、以小博大、赔率返奖功能,根据《文化部关于电子游戏经营场所专项流治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以上电子游戏机属于赌博工具。
经湖南云电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某某市公安局所送检的4台黑红梅方机的数据信息进行鉴定:4台主机当前盈利为308910元。
2019年12月27日,被告人石某甲自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杨某某、石某甲、彭某甲、刘某甲的户籍资料、杨某甲的不起诉决定书、石某甲、刘某甲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石某甲的刑事判决书、刘某甲的刑事判决书、杨某某、石某甲、彭某甲、刘某甲的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文件清单、王某甲、曾某乙的指认相关物品照片、搜查证、李某戊指认手机账单、李某癸指认照片、某某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某某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拘留执行回执、行政拘留家属通知书、杨某戊的银行卡明细、杨某戊、唐某丙、王某甲、李某癸的银行流水、店面转让协议书、收据、个体工商户登记基本信息、某某市公安局认定结论通知书、曹某某银行卡流水、2018年查获的参赌博人员照片、某某市人民检察院要求不立案理由说明书、关于某某市人民检察院侦监不立通[2019]1号通知书的回复函、检察建议书、杨某戊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王某甲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杨某丙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某某派出所的情况说明、在逃人员登记表、2016年9月1日行政处罚的报警案件登记表、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拘留执行回执、何某某、邓某甲与捕鱼机的图片、2016年9月23日行政处罚的立案决定书、2016年9月23日行政处罚报警案件登记表、行政处罚审批表、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检查笔录、销毁赌博机的照片、陈某甲、李某庚、彭某甲微信收款记录、赌博机的照片、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2017年1月18日行政处罚的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拘留执行回执、情况说明、现场图片、2017年6月20日的报案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赌博机照片、检查笔录、销毁笔录、情况说明、关于陈某乙赌博案没有刑事立案的情况说明、2018年4月17日行政处罚的受案登记表、某某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赌博机照片、唐某丙、杨某癸的到案经过、杨某癸的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2.证人证言:证人赵某甲、张某甲、彭某乙、洪某甲、尹某甲、张某乙、刘某乙、李某甲、李某乙、吕某某、洪某乙、李某丙、曾某甲、李某丁、罗某甲、罗某乙、莫某某、夏某某、宁某某、李某戊、李某己、张某丙、赵某乙、杨某丁、曾某乙、王某甲、邓某甲、何某某、彭某丙、陈某甲、邱某某、彭某甲、李某庚、杨某己、秦某甲、曾某丙、金某某、蒋某某、谭某乙、龙某某、韩某某、杨某庚、闵某某、欧某某、杨某辛、黄某甲、黄某乙、杨某丁、刘某丙、杨某壬、罗某丙、徐某甲、杨某某、刘某丁、尹某乙、刘某戊、尹某丙、李某辛、尹某丁、禹某某、张某丁、尹某戊、申某甲、肖某甲、徐某乙、邓某乙、袁某某、王某乙、刘某己、赵某丙、赵某丁、罗某乙、李某壬、徐某丙、皮某某、秦某乙、刘某庚、陈某乙、肖某乙、申某乙、叶某某、唐某乙、李某丁、徐某某的证言;证人杨某戊、杨某丙、谭某甲、王某甲、唐某甲、石某乙、李某癸、杨某乙、邱某某、曹某某、杨某癸、唐某丙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甲、石某甲、彭某甲、刘某甲的供述辩解;4.辨认笔录:杨某戊、杨某乙、李某戊、曾某乙、彭某甲的辨认笔录;5.鉴定意见:湖南云电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6.视听资料。
(二)寻衅滋事罪
2017年4月21日19时许,参赌人员彭某戊因在“某某动漫城”玩赌博游戏机输了钱,就踢打了赌博游戏机,杨某戊电话告知了杨某丙,杨某丙纠集谭某甲等人携带2把水果刀,赶到“某某动漫城”,在查看监控发现是彭某戊砸游戏机时,用刀子威胁彭某戊蹲下,等彭某戊蹲下后,杨某丙朝彭某戊头部踢了一脚,将彭某戊踢伤,谭某甲用刀侧面在彭某戊头部砸了2、3下,另一个人对彭某戊实施殴打。受伤后,彭某戊报警,并电话联系杨某戊,同年4月22日,杨某戊、杨某乙、唐某甲带彭某戊到某某市中心医院进行手术,杨某戊预交手术费2.2万元,后彭某戊因自己没有钱,而预交的手术费不够,杨某戊等人逼迫彭某戊签订放弃自己的法医鉴定及不追究打人者的法律责任《调解协议书》,杨某戊才为彭某戊再预交了1.8万元手术费,彭某戊被迫同意。2017年5月15日,在某某派出所治安队,唐某甲陪同杨某戊、杨某乙至派出所,杨某戊与彭某戊达成和解,杨某戊代表动漫城赔偿彭某戊3.2万元,彭某戊出具了自愿放弃追究对方法律责任及放弃法医鉴定的《申请书》。经鉴定:彭某戊左下下颌骨体部骨折,属轻伤贰级。
尔后,杨某戊指使杨某丙购买了3把砍放在该赌博场所,2017年7月份,彭某丁因在“某某动漫城”玩赌博游戏机,一个星期输了5万元钱,多次找“某某动漫城”讨要说法,但彭某丁的要求未得到满足。2017年7月19日17时许,彭某丁、刘某辛二人指使李某丑纠集赵某己、罗某丁、黄某某、刘某某、罗某某、贺某某等10余人帮其讨钱,李某丑、赵某己等四人戴黑色口罩带领其余人员开车前往“某某动漫城”讨要说法,被告人刘某甲及杨某丙、“峰伢子”(未查明身份)、峰伢子的2个朋友开车经过某某市城某某路某某书店路段时,发现了蒙面前往“某某动漫城”的李某丑、赵某己等人,被告人刘某甲五人便跟踪李某丑等人,同时打电话向杨某戊报告,杨某戊说先不要动手,看他们到店里来干什么,到了“某某动漫城”,李某丑等人欲赶走客人讨要说法时,被告人刘某甲及杨某丙5人下车,携带了三把“尼泊尔军刀”及一根钢管,被告人刘某甲及杨某丙等5人对李某丑进行殴打,用脚踩李某丑头部,踩了几脚后,又对赵某己进行踢打,用尼泊尔军刀背部击打了赵某己背部,后看到有人报警后,被告人刘某甲5人逃离现场。由杨某戊出面与对方协商处理,由杨某戊赔偿李某丑、赵某己5000元医药费,李某丑、赵某己自愿放弃做法医鉴定,并放弃追究杨某丙等人的法律责任,双方签订谅解书。2018年2月10日,杨某丙因该寻衅滋事事实被某某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收条、调解协议、申请书、领条、调解协议、抓获经过;2、证人证言:证人贺某某、王某丙、刘某辛、唐某甲、罗某丁、李某子、赵某戊、彭某丁、王某甲、曹某某、杨某乙、杨某戊、杨某丙、谭某甲、唐某丙的证言;3.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彭某戊、李某丑、赵某己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某某市光大司法鉴定意见书;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石某甲、彭某甲、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石某甲、彭某甲伙同他人开设赌博场所、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被告人刘某甲伙同多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被告人杨某甲、石某甲、彭某甲的刑事责任,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被告人刘某甲的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杨某甲、石某甲、彭某甲、刘某甲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被告人石某甲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石某甲、刘某甲现逮捕羁押于某某市看守所,彭某甲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3册、补充证据27页、同步录间录像光盘5张、视听资料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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