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公诉刑诉〔2019〕4322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831980********,汉族,研究生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街**号**房。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2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27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彭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9006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天门市**镇**小区**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2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27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乙,女,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83197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枣阳市**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2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27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梁某甲,女,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231994********,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遂溪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2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27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831992********,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枣阳市西城开发区**居委会**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2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27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邓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23199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遂溪县**镇**村**号**房,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2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27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梁某乙,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231992********,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遂溪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2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27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521199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东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2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27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罗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233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新丰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2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27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马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23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遂溪县**镇**村**队**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2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27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邓某乙,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231991********,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遂溪县**镇**村**队**号**房。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2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27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邓某丙,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23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遂溪县**镇**村**队**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2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27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曹某某,女,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724199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临澧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27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27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马某乙,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23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遂溪县**镇**村**队**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2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27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彭某某、杨某乙、梁某甲、黄某某、邓某甲、梁某乙、刘某某、罗某某、马某甲、邓某乙、邓某丙、曹某某、马某乙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将会导致的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19年10月3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开始,被告人杨某甲、彭某某、杨某乙合作使用假冒医师诊疗的方式诈骗财物,杨某甲、彭某某是老板并出资,主要负责从网上购买龟鹿百草、鹿鞭百草片、龟鹿膏(均为食品)、萃能牌源立胶囊(保健品)等食品、保健品冒充药品销售,使用在网上投放广告等方式,吸引群众添加其使用的“**世家”微信号问诊,杨某乙主要负责财务工作,负责统计业绩表、计发工资、对收取的货款进行提现等工作。不具有医务人员从业资格的被告人梁某甲、黄某某、邓某甲、梁某乙、刘某某、罗某某、马某甲、邓某乙、邓某丙、曹某某、马某乙等人先后参与犯罪,担任“业务员”,主要负责在网上接受群众问诊男科疾患,自称是“**医馆”的“**医师”,使用准备好的话术、素材来回答问题,令人相信其是真正的医师,进而购买其推荐的“有疗效”的用龟鹿膏等冒充的药品,从而骗得财物。后黄某某不做“业务员”,改为负责仓库管理、物流收发等工作。2019年4月,黄某某经手租赁了广州市白云区**广场**街**号**房,杨某甲、彭某某在该房内配置电脑、手机等设备,将该房作为“工作场所”。
至2019年5月止,被告人杨某甲、彭某某、杨某乙、梁某甲、黄某某、邓某甲、梁某乙、刘某某、罗某某、马某甲、邓某乙、邓某丙、曹某某、马某乙共同诈骗了被害人肖某某等100人,合计人民币527395元。其中,梁某甲诈骗合计人民币34529元;邓某甲诈骗合计人民币86997元;梁某乙诈骗合计人民币38095元;刘某某诈骗合计人民币44090元;罗某某诈骗合计人民币33085元;马某甲诈骗合计人民币88071元;邓某乙诈骗合计人民币64897元;邓某丙诈骗合计人民币58859元;曹某某诈骗合计人民币17609元;马某乙诈骗合计人民币58163元;彭某某诈骗人民币3000元。
2019年5月22日,在佛山市南海区被诈骗的肖某某报警。2019年5月23日11时许,民警在广州市白云区**广场**楼梯通道抓获被告人黄某某,扣押黄某某手提电脑1台、记事本1本、手机2台、银行卡3张、电脑主机1台,在1410房抓获被告人杨某甲、彭某某、杨某乙、梁某甲、邓某甲、梁某乙、刘某某、罗某某、马某甲、邓某乙、邓某丙、马某乙,扣押杨某甲龟鹿百草1160盒、龟鹿膏95盒、参龟鹿鞭膏35盒、鹿鞭百草片859盒、**牌源立胶囊295盒、足贴16199贴、记事本1本、文件纸4张、包包1个、电脑主机5台、华为手机1台,扣押彭某某手机21台、记事本4本、快递单55张、电脑主机2台、U盘1个,扣押杨某乙银行卡26张、电脑主机2台、手机2台、记事本5本、文件夹包1个、U盘1个,扣押梁某甲手机4台、证书1本、记事本1本、电脑主机1台,扣押邓某甲手机5台、电脑主机1台,扣押梁某乙手机5台、电脑主机1台,扣押刘某某手机4台、电脑主机1台,扣押罗某某手机4台、电脑主机1台,扣押马某甲手机5台、电脑主机1台,扣押邓某乙手机6台、电脑主机1台,扣押邓某丙手机6台、电脑主机1台、记事本1本,扣押马某乙手机6台、电脑主机1台。2019年5月26日18时许,民警在佛山市禅城区**大厦附近抓获被告人曹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苏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肖某某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杨某甲、彭某某、杨某乙、梁某甲、黄某某、邓某甲、梁某乙、刘某某、罗某某、马某甲、邓某乙、邓某丙、曹某某、马某乙的供述与辩解;6.勘验、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彭某某、杨某乙、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甲、邓某甲、梁某乙、刘某某、罗某某、马某甲、邓某乙、邓某丙、曹某某、马某乙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乙、黄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智斌
2019年11月28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彭某某、杨某乙、梁某甲、黄某某、邓某甲、梁某乙、刘某某、罗某某、马某甲、邓某乙、邓某丙、曹某某、马某乙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共22册,光盘共19张,记事本共12本,证书1本,移动硬盘1个。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