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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甲、张某甲等诈骗案)_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检诉刑诉〔2019〕776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8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82198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河南省焦作市沁阳市******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9月7日被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7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82198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河南省焦作市沁阳市**乡**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9月7日被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7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乙,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82197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河南省焦作市沁阳市**乡**村**号,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1年10月26日被沁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8月30日被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7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张某甲、张某乙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20日前后至8月1日,吴某某(刑拘在逃)伙同工人杨某乙、杨某丙、杨某丁(已起诉)及货车司机张某丙、郑某某、杨某甲、张某甲、张某乙、姚某某、安某某、杨某戊、张某丁等人事先预谋,在徐州市**运输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从山西发往徐州沛县、铜山区的煤炭运输过程中,上述人员多次采取用差煤倒换车上精煤的方式,从每辆货车倒换5吨至10吨不等的精煤,后发往徐州沛县东原港、铜山区亿吨港等地,2018年8月1日送至铜山区柳新镇亿吨港被买方徐州市**运输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工作人员魏某某当场发现。

经查,杨某甲伙同其司机张某乙、张某甲作案10车次,其中杨某甲涉案价值约45500元,张某甲涉案价值约13650元,张某乙涉案价值约91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冯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魏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杨某甲、张某甲、张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5.徐州市铜山区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张某甲、张某乙与他人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张某甲、张某乙与他人结伙共同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延延

2019年9月25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张某甲、张某乙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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