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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甲、张某某开设赌场案)_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凤检刑诉〔2020〕88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421199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安徽省凤台县人,住安徽省凤台县**镇**村庙**队**号。被告人杨某甲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凤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凤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421199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安徽省凤台县人,住安徽省凤台县**镇**楼村**楼**队**号。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凤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凤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凤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张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1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6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13日晚,被告人杨某甲伙同盛某某在凤台县**镇**村**庄子一居民楼摆赌,杨某甲负责提供场地、赌具、茶水、烟等,并安排其堂弟杨某乙驾驶车辆接送参赌人员,二人先后邀集李某某、童某某、米某某、马某某等十余人到赌场使用牌九进行赌博,每人每把赌注最少100元,封顶1000元每次庄家赢钱杨某甲就从中抽头获利。

2、2019年11月14日晚,被告人杨某甲、张某某在凤台县**镇**村**庄子的同一处居民楼摆赌,杨某甲负责提供场地、茶水、赌具,并安排杨某乙驾驶车辆接送参赌人员,安排叶某某为赌场放风,张某某负责邀约参赌人员。当晚22时许,参赌人员张某某、孙某某、闫某某等人进入赌场使用牌九进行赌博,每人每把赌注最少100元,封顶1000元。当晚23时许,凤台县公安局民警现场查获参赌人员近20人,查获赌资8827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收缴物品清单、缴款凭证、户籍证明、归案经过等;

2.证人张某某、孙某某、李某某、童某某、米某某、马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5.电子数据:手机勘验笔录、微信截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张某某以非法营利为目的,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和便利条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二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敏

2020年5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某、杨某甲现羁押于凤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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