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金融刑诉〔2019〕301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9271999********,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庙街镇**村**庙街**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22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6月2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幸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281997********,汉族,中专文化,务工,住四川省内江市隆昌县**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22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6月2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乙,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251991********,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22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7月1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幸某某、杨某乙涉嫌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于2019年8月27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9月27日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10月11日本案退回晋江市公安局补充侦查,11月5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12月5日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杨某甲、幸某某、杨某乙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被告人幸某某向尚某某、罗某某、郑某某收购共计5张银行卡,非法提供给被告人杨某甲,后被告人杨某甲又将上述5张银行卡非法提供给被告人杨某乙,被告人杨某乙随后又将该5张银行卡非法提供给张某某(另案处理)。嗣后,上述户名为尚某某的工商银行卡收到2019年4月电信诈骗被害人刘某某在晋江市被人诈骗走钱款人民币470000元的涉案钱款。
2019年5月17日,公安机关在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抓获被告人幸某某,同日在成都市郫都区抓获被告人杨某甲。2019年6月12日,公安机关在成都市抓获被告人杨某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幸某某、杨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破案经过,被告人人口信息材料等;
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尚某某、郑某某、罗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杨某甲、幸某某、杨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证人辨认被告人的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幸某某、杨某乙结伙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数量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幸某某、杨某乙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因被告人杨某甲、幸某某、杨某乙自愿认罪认罚,故建议均在有期徒刑三年到四年并处罚金的幅度内,对其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友添
2019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幸某某、杨某乙现被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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