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理检一部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2211983********,羌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汶川县,住汶川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20年5月13日被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19日经理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理县公安局执行逮捕。无前科。
被告人尚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2211990********,羌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汶川县,住汶川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理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4日被理县公安局监视居住。无前科。
被告人杨某乙,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2211993******* *,羌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汶川县,住汶川县**镇**村**组**号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20年5月13日被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19日经理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理县公安局执行逮捕。无前科。
被告人杨某丙,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222198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汶川县,住汶川县**镇**村**组**号。2014年4月16日因盗窃罪被都江堰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9年6月26日因贩卖、运输毒品罪被汶川人民法院有期徒刑1年4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20年1月28日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20年5月13日被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19日经理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理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代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2211997********,羌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汶川县,住汶川县**镇**村**组**号。2018年2月1日因吸食毒品被都江堰市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20年5月13日被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19日经理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理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冯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2211990********,羌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汶川县,住汶川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20年5月13日被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19日经理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理县公安局执行逮捕。无前科。
被告人杜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7199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绥江县,住绥江县**镇**村**组**号。2014年2月24日因盗窃罪被云南省绥江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20年5月13日被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19日经理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理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余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221199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汶川县,住汶川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20年5月13日被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19日经理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理县公安局执行逮捕。无前科。
被告人蒋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2211995********,羌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汶川县,住汶川县**镇**村**组**号。2018年8月17日因吸食毒品被汶川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20年5月13日被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19日经理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理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2211994********,藏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汶川县,住汶川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20年5月13日被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19日经理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理县公安局执行逮捕。无前科。
被告人焦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2211988********,羌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汶川县,住汶川县**乡**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20年5月13日被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19日被取保候审。无前科。
被告人熊某某,曾用名朱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2211985********,羌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汶川县,住汶川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理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3日被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9日被取保候审。无前科。
被告人罗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2211980********,羌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汶川县,住汶川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2020年5月13日被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日被取保候审。无前科。
被告人董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2211988********,羌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汶川县,住汶川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2020年5月13日被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日被取保候审。无前科。
被告人杨某丁,曾用名杨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2211983********,羌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汶川县,住汶川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2020年5月13日被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日被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尚某某、杨某乙、杨某丙、代某某、冯某某、杜某某、余某某、蒋某某、王某某、焦某某、熊某某、罗某甲、董某某、杨某丁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7、18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20年9月17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因案情复杂,2020年8月17日经阿坝州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11月17日补充侦查后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1日下午,被告人杨某甲等人到理县米亚罗镇鹧鸪山被害人马某某、罗某乙等人的住地索要起重工具“葫芦”时双方发生争执,杨某甲心生不满。2020年5月12日早上,被告人杨某甲纠集尚某某、杨某乙、杨某丙、代某某、冯某某、杜某某、余某某、蒋某某、王某某、焦某某、熊某某、罗某甲、董某某、杨某丁持钢筋棒、木棒、石头等物到理县米亚罗镇鹧鸪山盘山公路原国道317线公路295KM处对被害人马某某、罗某乙、罗某丙、谢某某、阿某某某进行殴打,造成5名被害人受伤住院治疗。经四川福森特司法鉴定所鉴定:罗某乙的伤情鉴定为轻伤一级,马某某的伤情鉴定为轻伤一级,阿某某某的伤情鉴定为轻伤二级,罗某丙的伤情鉴定为轻伤二级,谢某某的伤情鉴定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辨认笔录及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15名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尚某某、杨某乙、杨某丙、代某某、冯某某、杜某某、余某某、蒋某某、王某某、焦某某、熊某某、罗某甲、董某某、杨某丁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四人轻伤、一人轻微伤的严重后果,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在本案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是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罪行处罚;被告人尚某某、杨某乙、杨某丙、代某某、冯某某、杜某某、余某某、蒋某某、王某某、焦某某、熊某某、罗某甲、董某某、杨某丁本案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杨某丙曾因盗窃、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 15名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15名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理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国燕 张樟
检察官助理:代春丽
(院印)
2020年12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冯某某、余某某、蒋某某、王某某羁押于理县看守所,被告人代某某、杜某某羁押于汶川看守所,被告人尚某某指定监视居住于理县,被告人焦某某、熊某某、罗某某、董某某、杨某丁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5份
4. 有关涉案物品随案移送(见随案移送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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