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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甲、夏某某等开设赌场案)_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淮检刑检刑诉〔2020〕363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82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乡**村**组**号。被告人杨某甲曾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1年7月被原淮安市楚州区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二年;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27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转取保候审,2020年5月7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夏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82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镇**村**组**号。被告人夏某某曾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3月被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1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转取保候审,2020年5月7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牛某某,女,197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03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号。被告人牛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11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0日转取保候审,2020年5月7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夏某某、牛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6月5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3日、14日,被告人杨某甲、夏某某、牛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淮安区**镇**村**组刘某某家,以“推牌九”的方式开设赌场,先后组织杨某乙、李某某等多人参与赌博活动,从中抽头渔利约人民币一万两千元。其中,被告人夏某某、牛某某各分得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杨某甲分得人民币六千元。

案发后,被告人夏某某、牛某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杨某甲经电话通知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杨某甲、夏某某、牛某某基本信息、公安机关调取的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杨某乙、李某某、刘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杨某甲、夏某某、牛某某供述与辩解;

4.公安机关制作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夏某某、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夏某某、牛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夏某某、牛某某共同实施开设赌场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三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的规定,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夏某某、牛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归案后,被告人杨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夏某某、牛某某均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韦建

2020年6月19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夏某某、牛某某现均取保候审于各自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光盘5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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