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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甲、吴某某等开设赌场案)_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潼检刑诉〔2019〕378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227197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重庆市潼南区人,住重庆市潼南区**街道办事处**出租房。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被潼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被潼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25日经潼南区公安局决定,于同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227197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重庆市潼南区人,住潼南区**街道办事处**大院**单元**。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被潼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25日经潼南区公安局决定,于同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龙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229198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重庆市潼南区人,住重庆市潼南区**镇**村**组**号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25日经潼南区公安局决定,于同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227196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重庆市潼南区人,住重庆市潼南区**街道办事处**村**组**号。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被潼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25日经潼南区公安局决定,同日被潼南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8月2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潼南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乙,女,196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227196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重庆市潼南区人,住重庆市潼南区**街道办事处******号。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被潼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25日经潼南区公安局决定,同日被潼南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8月2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潼南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邹某某,女,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227196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重庆市潼南区人,住重庆市潼南区**街道办事处**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25日经潼南区公安局决定,同日被潼南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8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潼南区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丁某某,女,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227196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重庆市潼南区人,住重庆市潼南区**街道办事处**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25日经潼南区公安局决定,同日被潼南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8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潼南区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田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227197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重庆市潼南区人,住重庆市潼南区**街道办事处**小区**栋**。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25日经潼南区公安局决定,同日被潼南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8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潼南区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潼南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吴某某、龙某某、黄某甲、黄某乙、邹某某、丁某某、田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1日左右, 被告人杨某甲伙同被告人吴某某、龙某某、黄某甲、黄某乙、邱某某( 在逃)、杨某乙( 在逃)共谋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由每人出资人民币1000元入股并购买了赌具和桌椅,然后租赁潼南区梓潼街道办事处石碾村3 组被告人邹某某家房屋或石碾村6 组徐某某家房屋( 塔湾)开设赌场供人“打豹子”,即设庄家与闲家,参赌人员在闲家处下注与庄家比大小论输赢, 每单赌注最低20元人民币最高500元人民币。2019年7月中旬,田某某、丁某某、邹某某、廖某某( 在逃) 等人也出资入股加入该赌场。赌场老板则分为两组,一组在赌场内负责赌场运营,另一组负责在赌场外负责望风。2019年7月23日,公安机关查获了该赌场,并现场抓获了被告人杨某甲、吴某某、龙某某、黄某甲、邹某某、丁某某、田某某以及其他涉赌人员共28人。2019年8月8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黄某乙抓获归案。经查,该赌场在经营期间日均参赌人数有10 余人,而该赌场在经营期间共计获利数千元。八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赌具照片及辩认笔录;

2.受、立案文书、强制措施文书、抓获经过、户籍信息及前科材料;

3.证人郑某某、谌某某、代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杨某甲、吴某某、龙某某、黄某甲、黄某乙、邹某某、丁某某、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吴某某、龙某某、黄某甲、黄某乙、邹某某、丁某某、田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提供赌博场所及工具,吸引多人进行赌博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八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还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秦锐

2019年12月11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羁押在潼南看守所,被告人黄某乙羁押在合川区看守所,被告人杨某甲、吴某某、龙某某、邹某某、丁某某、田某某均取保候审在各自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提讯证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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