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杨某甲,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2281995********,**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镇**村**组,在深无固定住所,无前科。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决定,于2019年1月7日被依法刑事拘留,经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2月2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杨某乙,男性,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2282000********,**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镇**村*组,在深无固定住所,无前科。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决定,于2019年1月7日被依法刑事拘留,经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2月2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向某乙,男性,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2282000********,**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镇**村**,在深无固定住所,无前科。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决定,于2019年3月3日被依法刑事拘留,经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3月23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黄贝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向某甲、向某乙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3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19年4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向某甲、向某乙及犯罪嫌疑人蒲某某(犯罪时是未成年人,另案起诉)和被害人张某涛、张某亚、张某严均在深圳市罗湖区**大厦旁的工地务工,双方隶属于不同的施工队。
2018年11日19日下午18时30分许,被告人杨某甲在工地宿舍二楼将一根钢管扔向一楼,住在一楼宿舍的被害人张某严指责杨某甲从高处乱扔东西,双方发生了口角。被告人杨某甲在二楼纠集了杨某乙、向某甲、向某乙、蒲某某一同赶到一楼,张某涛、张某严看对方人多,且手持钢管就躲进了宿舍关上房门,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向某甲、向某乙及犯罪嫌疑人蒲某某便手持钢管打砸、用脚踹踢该宿舍门窗,致使该宿舍门窗变形损坏。期间被害人张某严在宿舍内手持菜刀对被告人一方隔空挥舞,被害人张某涛打电话给朋友马某宁求助,与马某宁一起吃饭的被害人张某亚知悉后先骑自行车赶回工地,见宿舍门窗被损坏便质问对方进而发生冲突,被告人杨某甲一方手持钢管对张某亚进行殴打,张某亚手持钢管予以还击,随即张某涛、张某严二人也从宿舍出来帮忙,随后马某宁等多名工友返回了工地,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向某乙、向某甲及犯罪嫌疑人蒲某某见状迅速逃离了现场。
经鉴定:被害人张某亚所受损伤属轻伤二级;被害人张某涛、张某严及被告人杨某甲、向某甲、犯罪嫌疑人蒲某某所受损伤属轻微伤。
2019年1月6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向某甲、杨某甲、杨某乙及犯罪嫌疑人蒲某某传唤到案。2019年3月3日,被告人向某乙在贵州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钢管;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身份信息及违法犯罪经历以及从轻从重情节核查表(无前科)、被告人吸毒检测报告(呈阴性)、涉案手机通话记录;3.证人证言:证人马某宁、孙某虎、胡某勇、贾某稳的证言、未成年同案犯蒲某某供述与辩解、民警出具的到案经过;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涛、张某严、张某亚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向某甲、向某乙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法医临床鉴定书七份;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一份、辩认笔录十份;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电子光盘二张、监控截屏照片、现场照片若干。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向某甲、向某乙无视国家法律,无事生非、逞强耍横,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二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乙、向某甲、向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向某甲、向某乙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密晨敏
附:
1.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向某甲、向某乙羁押在罗湖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伍册。
3.电子卷宗光盘一张。
4.同案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蒲某某另案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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