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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甲、卢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公开版)_广东省揭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揭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揭西检一部刑诉〔2020〕Z126号 

被告人杨某甲龙,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221984********,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西县,住深圳市福田区御景华某某5栋27K,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揭西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9日被揭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8日被揭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卢某甲敏,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221991********,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西县,住揭西县**镇**路**栋**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揭西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9日被揭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9日被揭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揭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龙、卢某甲敏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某某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 2019年9月17日至2019年12月21日,被告人卢某甲敏为赌博网站的担任代理,并接受杨某丙的投注,经核算,涉案赌资金额共计人民币8820557元。

2. 2019年4月21日至2019年11月1日,被告人杨某甲龙为赌博网站的担任代理,并接受杨某丙的投注经核算,涉案赌资金额共计人民币15109000元。

被告人杨某甲龙于2020年6月18日主动到揭西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手机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户某某,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提取笔录,无前科证明,手机微信账号信息、聊天、转账记录等,银行流水记录,情况说明等材料;3.证人证言:杨某丙、王某某、侯某某、黄某甲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某某与辩解:杨某甲龙、卢某甲敏的某某与辩解;5.鉴定意见:揭阳市揭信会计师事务所核算报告书及相应的鉴定意见通知书;6.辨认等笔录:卢某甲敏、杨某甲龙、杨某丙、王某某、侯某某、黄某甲锐等人的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辨认笔录录像,提取手机信息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龙、卢某甲敏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某某。

本院认为,杨某甲龙、卢某甲敏无视国家法律,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龙、卢某甲敏认某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杨某甲龙自某乙,如某某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卢某甲敏到某某如某某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揭西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某某

检察官助理:黄某乙嘉

(院印)

2020年8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甲龙、卢某甲敏现羁押在揭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一册,《认某某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证人名单》一份,另附材料若干,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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