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检公诉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杨某甲,女,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8271969********,汉族,中专毕业,住济源市**办事处**家属院。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7年5月24日被济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济源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6月30日被济源市公安局逮捕;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7年9月20日被济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7年10月6 日被济源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于2018年10月6日被解除取保候审。
被告人卢某某,女,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8271962********,汉族,专科毕业,住济源市**办事处**家属院。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7年5月24日被济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7年6月30日被济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7年7月25 日被济源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于2018年7月25日被解除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卢某某等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7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代表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代表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杨某乙(已判决)等人于2014年11月注册成立武林风酒业有限公司,在互联网上设立武林风酒业投资项目网络交易平台,要求参加者投入7000元,35000元、70000元三个不同档次的资金而获得加入资格,并分别获得一箱、五箱、10箱武林风酒,另获得一个武林风网络交易平台账号,账号内按投入资金金额转换成一定数额银币。银币随所有参加者投入资金总额增长而增长,银币可在平台上交易变现或重新报单,参加者根据投入资金或再推荐他人投入资金的数额,可晋升至经理、总监、总裁、董事、星级董事不同的层级,同时设立层奖、量奖等奖项,以参加者发展人员的投入金额和参加者自己投入资金数额作为部分返利依据,杨某乙等人多次以推介会等形式,虚构投资高额盈利,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宣传“武林风酒业投资项目”,诱骗参加者投入资金或发展他人参加投资。会员名下金额达到一定数额即可申请成立报单服务中心,并在郑州市、新密市、巩义市、焦作市、济源市等多地开设多个报单服务中心,负责为其宣传并接受会员报单,服务中心每报一单,武林风酒业有限公司都会在交易平台内给报单中心的账号返还一定的报单奖金(金币),这些金币可以和银币互换,用来报单或挂卖变现。武林风酒业有限公司在后期因资金链断裂,资金无法兑付,交易平台关闭。现查明:杨某甲所在的报单服务中心直接和间接发展的会员最少已达三层三十人以上,共向杨某乙控制的帐户转款共计7153743元。卢某某所在的报单服务中心直接和间接发展的会员最少已达三层三十人以上,共向杨某乙控制帐户转款2183358元。
另查明,被告人杨某甲、卢某某均系电话通知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卢某某均系武林风酒业有限公司报单服务中心实际负责人,以推销商品、消费投资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的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投资数额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有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杨某甲、卢某某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国刑法》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杨某甲、卢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杨某甲、卢某某均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源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屈继红
检察官助理:王茜薇
二0二0年九月十六日
附件:
1、案卷材料和证据14册;
2、《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3、《量刑建议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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