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19〕5029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5231992********,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黎川县**镇**镇**村**号,因涉嫌犯有非法经营罪,经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经营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8日逮捕。
被告人刘某甲,女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9021989********,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镇**,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经营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8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刘某甲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5月份,犯罪嫌疑人王某乙(在逃)伙同犯罪嫌疑人王某甲(在逃)、被告人杨某甲等人在深圳市龙岗区天安数码城**栋**座***设立**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成立后,王某乙组织王某甲、杨某甲等人招聘并培训员工,同时成立深圳市金**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公司),利用金**公司与广东贵**公司合作名义,通过互联网QQ的方式向社会公众推广广东贵**交易平台,暗地里**公司成立了“魔鬼训练班”,训练班成员由王某甲从金**公司或其他分公司中抽调骨干员工组成,并分为6个组,每个小组设立“讲师”、“教员”、“主播”、“经纪人”。该训练班的诈骗模式主要如下:首先,经纪人利用多个QQ小号在QQ搜索栏中广泛添加与炒股关联的用户,使用公司的话术搭讪QQ用户,通过推荐股票等方式博取QQ用户信任,同时介绍贵**平台、S****标准集团交易平台;其次,如QQ用户有意向投资S**平台的,经纪人就将QQ用户拉进VV视频聊天室,公司设立了6个聊天室,房间名分别为“大富大贵”、“富贵长虹”、“力挽狂澜”、“圆梦2016”、“首长大阅兵”、“散户密室”,QQ用户进入聊天室后,由昵称为“青**”等9名讲师分别给QQ用户讲解股票知识、推荐股票、介绍S**交易平台,以及推广S**平台是如何快速赚钱的,与此同时由主播(同案犯邱某某、余某甲、胡某甲等人,已判刑)、经纪人在房间里相互烘托,经纪人要用其他QQ号冒充投资人,吹捧讲师推荐的股票很准并赚了钱,骗取真正的QQ用户的信任;最后,如QQ用户决定要投资S**交易平台的,由讲师、经纪人、主播将QQ用户推荐给S**顾问,然后由S**顾问为客户办理开户手续,客户根据S**顾问指引完成入金,最后S**虚拟平台再一步步骗取QQ用户的资金。
经查,S**交易平台为新西兰标准集团股票软件,以美元为单位进行交易,T+0模式当天无限次买卖股票,买卖的股票为国内的A股股票,可以买涨买跌,使用20倍杠杆买卖股票,每次买卖单向收取万分之三十的手续费,股票当日不交易也收取“隔夜费”5%的手续费。
现查明有十三名客户入金**公司,分别如下:
1.姜某某,QQ昵称YU**(号码491**07**),于2016年7月份被犯罪嫌疑人QQ昵称“正**”(QQ号码8439658439****,身份不明,三组经纪人)拉入被告人李某甲负责的VV直播室“力挽狂澜”,在教室内由同案犯邱某某(主播萱**,QQ34143****、34131****,已判刑)安排其听课时间及课程,在教室内被同案犯江某某(QQ昵称宝**,QQ3447****,已判刑)引诱,后通过同案犯王某丙(一组组长,S**客服顾问刘某乙、2726934**,已判刑)在S**交易平台开户入金,姜某某的入金数是人民币(以下币种同)1659715.48元,出金数是1149725元,损失金额是509990.48元。
2.严某某,QQ昵称上高一缕**(号码15755****),于2016年7月份被犯罪嫌疑人赵某某(一组经纪人,在逃)拉入VV直播室“大富大贵”,在教室内由同案犯邱某某(主播萱**,QQ34143****、341310****)安排其听课时间及课程,后被同案犯陈某某(一组教员,QQ273251****,QQ昵称散户**,已判刑)介绍给一名S**客服顾问“尤某某”(QQ号码336700****,身份不明),并在S**开户入金,严某某的入金数是683834.69元,出金数分别是309496.1元,损失金额是374338.59元。
3.竺某某,QQ昵称飞*天(号码48705**),于2016年7月份被犯罪嫌疑人胡某乙(QQ昵称“管家号华某某”,一组经纪人,在逃)拉进VV直播室“大富大贵”,在教室内由同案犯邱某某(主播**,QQ3414310**、3413104**,已判刑)安排其听课时间及课程,后被同案犯陈某某(一组教员,QQ273251**,QQ昵称散户**,已判刑)介绍给一名S**客服顾问“刘某丙”(QQ号码3032228**,身份不明),并在S**开户入金,竺某某的入金数分别是138073.5元人民币和20906.32元,出金数是23007.95元,损失金额是135971.88元
4.叶某某,QQ昵称尛**(QQ号码60550**),于2016年7月份被犯罪嫌疑人QQ昵称“芊**”(身份不明,一组经纪人)拉进VV直播室“大富大贵”,在教室内由同案犯邱某某(主播萱**,QQ3414310**、3413104**,已判刑)安排其听课时间及课程,后被同案犯陈某某(一组教员,QQ273251**,QQ昵称散户**,已判刑)介绍给一名S**客服顾问李某乙(QQ号码505087139,身份不明)在S**开户入金。叶某某的入金数是193573.95元,出金数是78000元,损失金额是115573.95人民币。
5.黄某某,QQ昵称狂奔的**(QQ号码444191**),于2016年06月初被QQ昵称为“力某某**狂澜”的被告人李某甲(QQ号:296907**、871706**)拉进其负责的VV直播室“力某某狂澜”“力***”,后通过被告人李某甲在S**交易平台开户入金。黄某某的入金数是305462.3元,出金67827.7元,损失金额是244897.1元人民币。
6.张某甲,QQ昵称沭阳**(QQ号码313881**),于2016年07月20日左右被犯罪嫌疑人邓某甲(九组经纪人,在逃,QQ昵称李某丙,QQ1256190QQ12561****)拉入VV直播室“散户密室”,后被同案犯胡某甲(QQ昵称主播晨**,QQ3164603**,已判刑)安排其听课时间及课程,后由同案犯邓某甲介绍给一名犯罪嫌疑人“王**”(三组经纪人,QQ昵称S**顾问刘某丁,QQ:610120**,身份不明)在S**开户入金。张某甲的入金数是10500元美金,出金数是48669.05元人民币,损失金额是22860.69元人民币。
7.杨某乙,QQ昵称野**(QQ号码312694**)。于2016年06月底被犯罪嫌疑人庆某甲(QQ昵称管家-小**,五组经纪人,在逃)拉入VV直播室“圆梦2016”,后通过犯罪嫌疑人魏某某(3组教员,QQ昵称耀**,QQ:690229**,在逃)在S**交易平台开户入金,杨某乙的入金数是12900美金,未出金,损失金额是89258.08元人民币。
8.吴某某,QQ昵称随**(QQ号码569107**),于2016年06月底被QQ昵称"钱**"(QQ957993**,二组经纪人,身份不明)拉进VV直播教室“富贵长虹”,由QQ昵称钱**介绍给一名S**顾问李某乙(QQ:505087**,身份不明)在S**开户入金。吴某某的入金数是486309.47元,出金数是462398元,损失金额为23911.47元。
9.段某某,QQ昵称立**(QQ号码52635**),于2016年06月底被犯罪嫌疑人李某丁(QQ昵称首长-**,QQ2673545**、216634**,六组教员,在逃)拉入VV直播教室“首长大阅兵”,在教室内由同案犯余某甲(QQ昵称主播灵**,QQ272580**,已判刑)安排其听课时间及课程,后被犯罪嫌疑人李某丁介绍给一名S**顾问“党某某”(QQ:2783089**,身份不明)在S**开户入金。段某某的入金数是514108.91元,出金数是12890.40元,损失金额为501218.51元。
10.李某戊,QQ号昵称香**(QQ1312556**),于2016年6月20日左右被拉入vv直播室“圆梦2016”,经人介绍后在S**平台开户入金,入金69442.6元,出金数额23539.19元,损失金额为45903.41元。
11.唐某某,QQ号昵称T**(QQ402545**),于2016年7月底被QQ昵称“小**”(身份不明)拉进vv直播室“富贵长虹”,其后唐某某在S**平台开户入金194189.8元,出金数额82876.9元,损失金额111312.9元。
12.杨某丙,于2016年7月底被人拉入被告人李某甲负责的vv直播室“力挽狂难”,后在S**平台开户入金840316.53元,出金102477.88元,损失金额737838.65元。
13.隋某甲,QQ号214789**,于2016年6月份进入VV直播间首长大阅兵,后再S**开户入金358651.46元,出金122903.51元,损失金额为235747.95元。
魔鬼训练班共设立六个组,每个组有一名组长、一名主播和数名经纪人组成,另外每组还有公司安排S**顾问负责引导开户,每组有一名成员掌握一个S**顾问号。组长负责管理本组的日常工作外,自己需要使用管家QQ添加被害人QQ,从而再将被害人拉进VV直播室里面听讲师讲S**的相关信息,通过一些吹捧话术等骗被害人使用S**软件开户并入金。经纪人的工作是使用管家QQ添加被害人QQ,从而再将被害人拉进VV直播室里面听讲师讲S**的相关信息,通过一些吹捧话术等骗被害人使用S**软件开户并入金。主播的工作是在VV直播室里面活跃直播室的气氛,向被害人通知或者提醒讲师的上课时间,给直播室老师的讲课献花、吹捧老师的股票水平高等,从而骗取被害人的信任。被告人刘某甲为魔鬼训练营三组的教员,负责对组员进行业务培训,清楚掌握本组的工作流程及业绩情况,清楚并参与实施犯罪。
被告人杨某甲在案发期间担任魔鬼训练营的总教官,管理所以业务员、数据统计、管理QQ群等工作,对于诈骗流程清楚并主动参与实施犯罪。其作为整个魔鬼训练营的总教官,应对所有被害者的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口信息表、抓获经过、到案经过、SAC证券业专业水平级别证书、专业人员培训合格证书、商品分析师资格证书、QQ群聊天记录截图、自书材料、情况说明、工商登记资料、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魔鬼特训班(学员)数据记录表、深圳C*** 2016年6-7月业绩数据统计、深圳市证监局关于深圳市**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等4家公司和个人相关信息的复函、深圳市证监局关于深圳市金**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和潘某甲等人相关信息的复函、银行账户开户资料及交易明细、账户资金提取表、工商登记信息、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潘某乙、王某丙、熊某某、尹某某、陈某甲、曾某某、陈某乙、郭某某、林某某、何某某、冼某某、江某某、王某丁、余某甲、胡某甲、邱某某、邓某乙、刘某戊、李某己、欧某某、李某庚、胡某甲、张某某、黎某某、阳某某、郑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姜某某、叶某某、严某某、竺某某、唐某某、黄某某、杨某乙、吴某某、段某某、张某甲、李某戊、杨某丙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甲、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检查、辨认、搜查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刘某甲违反国家规定,伙同他人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伟杰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刘某甲现羁押在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8册。
3.《量刑建议书》。
4.随案移交:被害人段某某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退赃、退赔申请书》1份、《证据及材料明细》1份共6页。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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