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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甲、刘某甲等诈骗案)_沐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沐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沐检公诉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11994********,汉族,大专文化,居民,现住达州市**区**广场小区。2019年7月2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沐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被依法逮捕,2020年1月16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9021995********,汉族,大专文化,居民,现住内江市市中区**路**号。2019年7月2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沐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被依法逮捕,2020年1月16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乙,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021995********,汉族,大专文化,居民,现住内江市市中区**巷**号。2019年7月2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沐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乙,曾用名杨某丙,女,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301995********,汉族,初中文化,居民,现住达州市达川区**街**号。2019年7月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沐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丙,女,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11996********,汉族,大专文化,居民,现住达州市**路**号**栋**单元**楼**号,2019年7月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沐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沐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刘某甲、刘某乙、杨某乙、刘某丙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诈骗罪,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王某甲、严某某、罗某某(均另案处理)、王某乙(在逃)组建诈骗团伙,该团伙分为交易所、大区、代理商三大层级,其中代理商又分为电销、运营或者两者都有的混合窝点。代理商通过非法渠道购买投顾、证券公司股民(客户)个人信息,以知名证券公司客服名义拨打客户电话,以免费提供股票信息为诱饵,要求客户添加微信后,将运营窝点虚假股票分析师即所谓的老师的微信号推送给客户,客户被拉进炒股群,“老师助理”在群内向客户推送股票信息,并发送直播间链接到群内,诱导客户到直播间听“老师”讲课,“老师”会向客户讲解A50期指,对客户反复洗脑,诱导客户下载虚假的 “Meta Trader4” (简称MT4)平台,窝点人员冒充客户在群内发虚假盈利截图,诱骗客户开户入金炒A50期指,客户入金后,“老师”再反向指导客户购买涨跌,诈骗被害人钱财。

2019年2月下旬,王某乙在达州市北外镇碧桂园组建电销窝点,由廖某某(另案处理)组建团队,通过发朋友圈等方式向外招聘话务员,被告人杨某甲、刘某丙、刘某甲、刘某乙、杨某乙进入公司任话务员,2 月27日,该窝点正式运作。工作模式:王某乙提供话术单、购买来的客户资源名单给廖某某,廖某某在建立的四季发财群里发给话务员,话务员按照话术内容给客户拨打电话,冒充汇阳、君银、海顺、证券通等投顾公司的客服,向客户介绍投顾公司重金聘请知名股票分析师,一对一免费为客户提供股票咨询服务,要求客户添加客服微信,客服再将“老师”微信名片推送给客户,客户添加“老师”微信后,话务员工作完成。“老师”将加了微信的客户微信发在工作群内,由话务员认领各自推送的客户,凭此领取工资和提成。“公司”运营到4月中旬,王某乙安排休息。

2019年4月下旬,王某乙让被告人杨某甲帮其负责后勤,租场地、装修、购买手机、电脑设备等,杨某甲在达州市南外镇三里坪江南世家租了一间居民楼, 5月初,开始进场,因话务员增多刘某甲、刘某乙、杨某乙被任命为组长,廖某某仍为负责人,组长负责培训新员工、分发客户资源名单、督促组员拨打电话、统计话务员推送添加老师微信的客户数量、分发工资等,话务员工作模式不变。5月15日,该窝点开始运作。

2019年5月底,因手机信号不好,王某乙让杨某甲租了两个场地,6 月初将公司人员分两拨搬迁,一拨搬至达州市西外镇吸引力KTV旁(简称西外),一拨搬至达州市通川区北外镇五环花园(简称北外)。廖某某为西外、北外的负责人,杨某甲为西外、北外的后勤负责人,刘某甲、刘某乙、杨某乙分到北外,继续任组长,6月中旬,刘某丙任北外组长,话务团队继续从事电话销售工作。因公安打击电信诈骗严厉,2019年6月27日,廖某某向王某乙汇报后安排组长销毁电脑硬盘、手机、手机卡等证据,并通知放假。

王某乙在达州的话务团队为严某某、罗某某、王某乙等诈骗团伙输送大量客户, 2019年6月19日,杨某乙小组成员杨某丁电话联系添加并推送王某丙的微信(微信wxid_cpqcbd2ktvri21)至罗某某团伙,致王某丙被诱骗在虚假的MT4平台开户入金炒A50期指,最终被骗人民币10980.13元。

五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五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刘某甲、刘某乙、杨某乙、刘某丙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属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五被告人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照《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五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五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沐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燕

2020年7月28日 

附件:

1.五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6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5份,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硬盘一个,光盘59张。

5.随案移送物品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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