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岫检刑诉〔2020〕220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200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232002********,满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鞍山市岫岩满族自治县,现住址岫岩满族自治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5月9日被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6221975********,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鞍山市岫岩满族自治县,现住址岫岩满族自治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5月9日被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刘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8日18时许,被告人杨某甲、刘某某在一起喝酒,因被告人杨某甲平时与其同村村民付某某有矛盾,被告人杨某甲为个人泄愤,与被告人刘某某约定酒后共同去找付某某。2020年2月18日19时许,被告人杨某甲和刘某某二人酒后第一次到被害人付某某家,被告人杨某甲将付某某的母亲赵某某推倒在地,并踹了几脚后,因付某某要报警,二人逃离付某某家。被告人杨某甲、刘某某往家走的路上,杨某甲借用刘某某的手机并将手机拿走,刘某某找杨某甲索要手机,被告人杨某甲谎称手机被付某某拿走,2020年2月18日21时许,被告人杨某甲伙同被告人刘某某从被害人付某某家的后院墙跳进院中,被告人杨某甲手拿砖头用脚踹开付某某家屋门,二人强行进入屋内,并将被害人付某某打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等相关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付某某、赵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甲、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和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刘某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于璐
检察官助理:周颖
2020年7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甲、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4.《量刑建议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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