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蒙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公诉刑诉〔2019〕201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9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25311992********,哈尼族,云南省绿春县人,高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绿春县**镇**巷**号,住蒙某市**花园**幢**单元**室。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8年9月8日被蒙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蒙某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王锐,男,197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22011978********,汉族,云南省曲靖市人,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路**号,住蒙某市**小区**幢**号。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8年10月29日被蒙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蒙某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刘某恒,男,198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03811984********,汉族,云南省宣威市人,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宣威市**乡**村委**村**号,住蒙某市**房。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8年9月8日被蒙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蒙某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蒙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王锐、刘某恒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8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2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4月1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5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2019年4月1日、2019年6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8日凌晨2时许,蒙某市公安局警察在工作中查获蒙某市银河路“上水云沐”洗浴中心内存在卖淫活动,当场查获涉案人员28人。经查,2017年3月30日被告人杨某甲担任蒙某市上水云沐洗浴有限公司的法人,被告人王锐、刘某恒等人在公司内采取组织、容留、介绍、推介等方式实施卖淫活动,从中牟取暴利。由被告人王锐负责对上水云沐内卖淫人员进行管理,并发放工资;被告人刘某恒负责在上水云沐内向客人推销卖淫活动的套餐费用,从专用通道将嫖客带至按摩包房,提供卖淫人员给嫖客挑选,该洗浴场所控制的卖淫人员累计达二十人以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口证明,查获经过,公司营业执照、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卖淫人员工资明细等书证;
2.宋某某、吴某某、苏某某、石某某、夏某某、谢某某、杨某乙等人的证人证言;
3.被告人杨某甲、王锐、刘某恒的供述及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王锐、刘某恒组织多人多次从事卖淫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三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蒙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亚旭
2019年6月30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王锐、刘某恒现羁押于蒙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3.随案移送光盘14张。
4.涉案物品已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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