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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甲、付某某等寻衅滋事案)_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邛检一部刑诉〔2020〕139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301976********,汉族,初中文化,居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邛崃市**乡*街**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2月20日被邛崃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保证人:徐某某5101831986********),2019年12月10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同日交由邛崃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付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83198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邛崃市**乡**村**组。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4年7月26日被邛崃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3个月。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2月20日被邛崃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保证人:郑某某5101831989********),2019年12月10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同日交由邛崃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杨某乙,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83198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邛崃市**乡**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2月20日被邛崃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保证人:王某甲5101301964********),2019年12月10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同日交由邛崃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高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83199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邛崃市**镇**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2月4日被邛崃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保证人:钟某某5101831990********),2019年12月10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同日交由邛崃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四川省邛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付某某、杨某乙、高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经二次退回邛崃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4月28日补查重报,期间依法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7日20时许,徐某某与聂某某在邛崃市文君街办金宝街150号“四川某某有限公司”因债务纠纷发生口角,徐某某遂打电话给被告人杨某甲,让其带人到公司来。同日21时许,被告人杨某甲邀约被告人杨某乙、付某某、高某某,乘坐由高某某驾驶的汽车到达现场后,杨某甲与王某乙发生口角,杨某甲、杨某乙、付某某、高某某一起对王某乙进行殴打,期间杨某甲、付某某、高某某将劝架的骆某某一并殴打,造成王某乙左侧第7-10肋骨骨折,骆某某面部受伤。经邛崃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王某乙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2019年2月4日10时许,被告人高某某接到邛崃市公安局民警通知接受调查后,自动到邛崃市公安局文君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2019年2月19日16时许,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付某某接到邛崃市公安局民警通知接受调查后,自动到邛崃市公安局文君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付某某、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付某某、高某某相互伙同,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付某某、高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邛崃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忠诚

2020年5月9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联系电话:1398174****)、杨某乙(联系电话:1520838****)、付某某(联系电话:1588444****)、高某某(联系电话:1808080****)现在家候审;

2.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卷贰册;

3.取保候审决定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肆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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